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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博导讲义]《职业经理人的“法商”》演讲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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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博导讲义]《职业经理人的“法商”》演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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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
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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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6-4-9 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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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经理
人的“法商”演讲全文</P>
<
><BR>王传辉</P>
<
>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
管理
学博士,麻省理工学院(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P>
<P> <BR> </P>
<P>[replyview]您的“法商”是多少?</P>
<P>在阅读本文之前,您不妨尝试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BR>问题1:中央台有一个著名的节目叫“同一首歌”,现有一企业要把该节目名字注册为商标自己使用,请问需不需要征得中央台的同意?<BR>问题2:一个彩电生产企业的经理面临两难选择:大型零售终端(如国美、苏宁等)要求他降价,而同行企业则提出大家一起保持价格以对抗零售终端的剥削。你会选择哪个方案?<BR>问题3:某企业向你发出订货单,你公司发信给对方确认。请问合同是在信件发出日还是信件到达日成立?<BR>问题4:在企业联欢会上,你公司老总答应赠送给一家友好企业一台机床,另外为塑造企业形象,还宣布资助某贫困小学建立一座图书馆。可事后老总又后悔了。老总能反悔吗?<BR>问题5:你知道你的注册商标需要每多少年续展一次吗?<BR>然后,边阅读下面的文字,边寻找正确的答案对比,看看您的“法商”是多少?即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怎样?</P>
<P>管理学院唯一不教的是“管理”</P>
<P>MBA的中文是“工商管理硕士”,是管理学院或商学院提供给企业经理或有志于成为企业经理的人的一种着重于职业训练的学位。顾名思义,既然是工商管理硕士,则他们应学习的或者主要应学习的是“管理”,但这不是对MBA教育的正确理解。<BR>麻省理工学院(MIT)斯隆(Sloan)管理学院的前院长Ponds教授说:管理学院唯一不教是的管理。笔者也持此观点。“管理”,是管理学院教学的目的,即MBA学生应当达到的目标,而非管理学院教学的唯一或主要内容。这是因为:第一,管理是实践中磨砺出来的技能,并非学校学习可以完全掌握,更何况大部分的教授并不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第二,只学习“管理”是成不了好的管理者的。所谓管理是艺术之说,既指管理乃灵活运用之术,也指管理实乃多学科知识交叉的结果。那么,管理学院教什么呢?<BR>Ponds教授认为:管理学院教的是分析。有效的管理决策作出之前,需进行分析。分析有多个视角。任何视角,只要对管理者的思维和决策有益,则应提供之。实际上,一个成熟的管理学院所提供的课程大多数并非直接阐述管理学,而是与管理有关联的多学科课程,比如组织行为学、企业伦理、数据模型与决策、企业文化、沟通与谈判等,当然还有法律。</P>
<P>商法在MBA教育中的地位</P>
<P>MBA学生学习时间有限,而且将来具体工作志向也不一致,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将所有相关的课程学完。因此管理学院的课程建设趋势是缩小必修课程范围,增多选修课程,MBA学生可根据其兴趣有更多选择。必修课程一般是在任何具体管理领域有普遍性意义的课程。目前国内知名的管理学院中,将商法、经济法或类似法律课程列为必修课的很多,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大等。<BR>在领MBA教育之先的美国,法律在MBA教学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表现之一是:基本各大知名商学院均提供有法律课程。以MIT的斯隆管理学院为例,每学期都提供有法律课程。除了面向所有MBA学生提供的“企业经理人法律”一课,还根据学生的具体兴趣不时提供“金融法律”、“国际商法”等课程。Wharton商学院设有法律研究和企业伦理系,并提供相关的博士项目。在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教授商法方面课程的教授有六个,给MBA学生开出的相关课程超过15门。表现之二是:大学中的法学院与商学院紧密合作,提供联合课程甚至联合学位。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大学、西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等的管理学院或商学院均设有和法学院联合提供双学位的项目。表现之三是:法律已成为商业管理研讨中的重要视角和因素。《华尔街日报》是全球最知名的商业经营管理出版物。O. Lee Reed等人抽取其1998年4月的各期报纸进行统计,发现在头版、社论版、B-1企业版的298篇文章里,专门或部分涉及法律分析的有130篇,占46.4%。<BR>商学院的教育是职业教育,设计课程应围绕学生需要。那么有着丰富管理实践经验的经理人们是否看重法律课程?他们的回答是反映法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之重要性的主要依据。密歇根大学商学院曾在EMBA学生中作过调查,这些在企业中身居高级职位的人选出了最具价值的八门课程,其中商法名列第六。</P>
<P>为什么法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重要?</P>
<P>经理人需要分析各种有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因素,对相应解决方案进行筛选,作出最后决策。此过程是一分析的过程,所分析的因素包括对人或组织本身的分析,如组织行为学,以及对人或组织的环境分析。环境分析以企业组织为界分为内部环境分析和外部环境分析,其中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是重要的分析对象,影响着组织内外。法律是制度分析中的正式制度部分,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企业内部文化等则是非正式部分。<BR>在一次MBA学生入学面试中,几个学生被要求对一案例进行分析。该案例涉及一个彩电生产企业的经理的两难选择:大型零售终端要求他降价,而同行企业则提出大家一起保持价格以对抗零售终端的剥削。学生们慷慨陈词,从企业目前情况、市场环境、中长期战略、与下游企业关系等各个角度对降价或合作抵抗两个方案作了详细分析。然而,如果他们明白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协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则大可不必浪费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分析合作抵抗这个方案。法律由国家强制力量支持,如果是义务性的规定,私主体的违反义务行为会受到制止和惩罚,跟私主体之间的往来不同,没有可以商量或回旋的余地。从另一角度来看,与义务相对应的是权利。权利意味着可以做或不做的机会,如果企业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则意味着可以减少的成本没有减少,或者,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继续上述案例,如果彩电企业们联合定价对抗零售终端,零售终端有诉请国家机构制止其合作行为的权利。另外,权利的获得有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才可为国家所认可或保护,比如房屋的转让需要登记。再如,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先申请先获得原则。不少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他人抢注,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当权利受侵害而诉请法院保护时,应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不符合,则会造成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乃至不能胜诉。比如起诉的法院如果没有管辖权,则诉讼不会被受理。即使受理,对方也可要求法院驳回。再如,如果案件没有及时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BR>诉讼本身经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半年,多则数载,即使胜诉,也有诉讼成本的支出。因此,对于企业经理人来说,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其着重点并非是学习怎样打官司,因为诉讼实乃迫不得已的解决方式,事后补救往往难以弥补损失,而是要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白法律组织运作的规则和成本,在决策时将可能的收益机会(权利)或风险(义务)考虑在内,经营管理上稍作调整或改变,不增加成本或者成本很小,就可能增加收益或防止更大的损失的产生。比如,产品的说明书如果警示不充分,则构成缺陷,如造成损失,企业往往要承担责任,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有时还要赔偿精神损害。知晓法律的要求,合理设计说明书并不需要增加很多支出,但可以避免很大的法律风险。再如,中央电视台制作了很多著名的节目,如“同一首歌”和“非常6+1”。然而这些家喻户晓的节目名称已经被很多企业抢注为商标。中央电视台对自己制作的节目有著作权,但作品名称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央台在推出节目时,应对这些名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再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可将本应获得的收益实现。</P>
<P>你的“对错观”≠ 法律上的“对错观”</P>
<P>经理人轻视法律的一个错误观念是:只要自己明白大致的对或错,就没有必要学习法律。法律不等同于道德,道德上认为对的并没有完全上升为法律,道德上的错也没有完全被法律禁止。法律有普遍适用性,尚存争议的道德观念一般不为法律所吸纳。而且,立法和司法资源有限,对于没有争议的道德规则,会吸纳那些对社会重要性大的部分。例如,不守承诺是不道德的。A答应参加B的生日舞会,但却食言,然而法律不会制裁A。A欠B的钱不还既不道德也不合法,但如果诉讼时效已过,B不可能胜诉。A答应赠送给B某东西却反悔,法律允许在交付前“食言”。然而,如果是公益性的捐款,则不可“食言”。另外,很多法律规则,尤其是商业中的法律规则,本身没有道德或价值判断的因素。比如A发出跟B订立合同的信件,在英国和美国,是发出生效,而在法国、德国还有我国,则是到达生效。两种规则并无道德上的区别,只是在法律上必须划出一个时间的界限而已。<BR>作为企业的经理人,首先应明白的是法律上的对或错,如果以自身的道德判断来取代法律,则有可能导致不合适的行为:一是道德上鼓励的法律未必要求,或者道德上不赞成乃至反对的可能法律上并不禁止,过分声张道德不利于企业经营。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为道德所首肯,但并非法律的义务。如果不计成本地做善事太多,则可能妨碍企业经营。二是道德上赞成的可能法律禁止,遵循道德指引可能违反法律。自己发明的技术自己使用在道德上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他人就相同或相似技术已经获得专利,则使用构成违法。三是很多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很难用道德感觉来认知,不知晓则意味着损失权利或造成风险。比如,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取得后每10年要申请延展。如果不知道,则权利失去。</P>
<P>“我需要的企业经理人不只是懂得企业”</P>
<P>在法律无处不在的社会,经理人的“法商”,同其智商和情商一样,是决定其是否成功或者是否能保持成功的重要因素。前文所述,道德上的直觉并不能与法律上的判断相契合,事实的确如此。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曾有43个MBA学生在上课前对8个合同案件进行判断,不要求进行分析,只根据自己的对错直觉来判断哪一方胜诉。结果是:全对的没有,答对6-7个的有15人,答对5个的有7人,而错了一半及以上的有21人。在事后的交流中,有些学生还承认是通过对教师出题的反向心理反应来答对了一些题目,但并不知道为什么是这样的答案。法律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与职业经理人法商的落后之间的反差,反映出商学院普及法律教学的重要意义。<BR>法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学科,即使在商业法律领域,具体学习起来,合同、产品责任、侵权、专利等重要的问题都可以作为一门课程来专门讲述。然而,MBA学生一般只需要学习一门法律课程,两到三个学分,并不能够在学习后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MBA学生如果希望达到法律专家的目标也是自身定位的错误。这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社会,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要请企业内的法律人员或外部的律师来帮助解决,亲劳亲为的经理人不能说是高明。但是,要与法律专家合作,经理人起码要做到:一是意识到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要考虑法律上的分析,只有意识到了法律问题的存在,才有可能考虑到引入法律专家;二是明白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分析思路,才能有效地与法律专家沟通。NBC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CEO Bob Wright说:“作为企业客户,我寻找的是能帮助我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律师。要提供这样的帮助,律师得理解我的企业才行。总之,我需要的律师不只是懂得法律”。律师要学习些经济管理知识方可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同样经理人学习点法律知识也可更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专家提供的服务,因为沟通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我们不妨把Wright先生的最后一句话稍做改变以指明企业经理人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我需要的企业经理人不只是懂得企业”。<BR>意识到法律问题,是法律意识的具备。具备与法律专家沟通的基础,是法律思路的形成。对MBA学生等职业经理人来说,不应要求其穷尽细节地学习和掌握技术性规则,应通过系统而简明扼要的对一门课程的学习,提高“法商”,即具备法律意识和形成法律思路。[/replyview]</P>
<P><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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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5: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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