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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老师

[人力资源实战课堂]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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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1: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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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6: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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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6: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须后果、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既包括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又包括劳动者的违法责任和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造成和足以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时,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定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责令改正)。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既含一般赔偿损失责任又含有惩罚性责任、违约金)。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强迫劳动、重大事故罪)。

(一)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一般包括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劳动纪律、奖惩办法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程序

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公示
公示和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张贴、制作员工手册、大会宣布等多种途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
实施需要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是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
三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名册应载明劳动者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告知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同用人单位己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有9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
种类和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还有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等
未载明必备条款的行为是侵犯劳动者知情权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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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6: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须后果、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既包括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又包括劳动者的违法责任和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造成和足以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时,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定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责令改正)。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既含一般赔偿损失责任又含有惩罚性责任、违约金)。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强迫劳动、重大事故罪)。

(一)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一般包括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劳动纪律、奖惩办法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程序

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公示
公示和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张贴、制作员工手册、大会宣布等多种途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
实施需要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是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
三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名册应载明劳动者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告知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同用人单位己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有9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
种类和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还有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等
未载明必备条款的行为是侵犯劳动者知情权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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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09: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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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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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5: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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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5: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谢谢老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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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23: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徐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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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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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3: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立即学习,并马上运用到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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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0: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nu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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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3: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徐老师,请问关于加班费基数的问题,现在有没有明确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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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1: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safsdag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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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0: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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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23: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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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2: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111

uu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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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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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21: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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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20: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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