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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些人的脑回路,真的让人看不懂。 事情是这样的,朱某,北京某公司员工,岗位是运营管理。 他的劳动合同期限: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说个大背景:朱某在公司呢,根据HR的工作推进,确认并接受《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等制度,同意依规执行。 里面写得非常直白: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 / 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那么事情来了,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找朱某谈话。 谈话内容,被完整记录在《案件约谈记录》中。 问得很直接,答得更直接。 问:今年二月因为什么被公安机关拘留? 答:2025 年 2 月 19 日,我在某库房内亲了下我部门的女员工王某,她后来报警了。 问:公安机关以什么名义拘留你?拘留几天? 答:猥亵,拘留了五天。 本人亲口承认。 同一天,公司直接出手。 向朱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理由写得清清楚楚:你承认违规事实,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不服:我要 16 万赔偿金 朱某的核心逻辑只有一句:「我只是被行政拘留,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你丫凭什么开除我?」 于是起诉公司违法解除,索赔 168446.52 元。 问题只有一个: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处罚 / 行政拘留」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一审法院态度非常明确: 第一,事实清楚,强吻女同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本人已确认,不存在证据争议。 第二,公司有制度,且制度有效,制度内容明确,事前公示,劳动合同中明确确认不是临时起意,也不是事后补刀。 第三,解除合法,法院直接认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合法解除。 结论:不赔。 朱某上诉:法条我比你懂啊! 朱某在二审里,把话说得更「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只写了「被追究刑事责任」,没写行政拘留,公司这是扩大解释,规章制度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说:你丫把法条看反了! 二审法院直接拆逻辑。 关键一句话(建议 HR 直接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非必要条件。 什么意思? 翻译一下: 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定可以解除;但不代表没到刑事责任 → 就一定不能解除。 法院进一步说明,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对用人单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破坏,规章制度事先明确,制度合法、程序合规一样可以解除。 强吻女同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猥亵,行政拘留 5 天。 这是什么性质?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直接破坏职场安全边界。 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终审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工作没了,钱也拿不到,判决还写进了案例。 各位HR,记住了! 「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唯一出口:它是「保底通道」,不是「唯一通道」。 行政拘留 + 严重违纪 = 可以解除。 前提只有一个:制度要站得住。 证据固定,比法条争论更重要。 这案子公司赢得很关键的一点是:及时谈话,形成书面记录,员工亲口承认,如果没有这一步,后面再多法条都救不了。 法律保护劳动者,但不保护流氓。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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