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辖制度(WHERE)
(一)地域管辖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在仲裁书中指明受诉的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
1.原则:基层人民法院
2.实务:看用人单位级别
(1)县(区)级以下(含区县级)的用人单位及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2)市(地)级以上用人单位:中级人民法院
(三)涉外管辖
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境外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理论上,该类纠纷可依照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然而实践中,某些地区法院拒绝予以受理。
【案例】A公司是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其与中国籍员工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随后B根据A的指派,先后被派往A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立的子公司C公司和D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
金融危机期间,A公司经与B员工协商,双方同意在A公司向B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B与A、C、D三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B 员工与A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解除协议。三份解除协议中都约定将由A公司向B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然而,在实际履行中,A公司由于特殊原因迟迟未向B员工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B员工随后在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A、C、D三家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申请。然而,仲裁机构以被申请人均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为由,不予受理。随后,B员工又向A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起诉。
问题:1、中国籍劳动者与外国公司的劳动争议是否受中国人民法院的管辖?2、如果本案的员工向D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六、诉讼时效制度
(一)一般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衔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特殊诉讼时效——(P124-125)
1、因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
时效按照一年执行,从未签书面合同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起算时效的起点。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