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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讲义]品质经理-走进质量管理法的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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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讲义]品质经理-走进质量管理法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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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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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走进质量法课堂 <o:p></o:p></P>
<
align=left>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不能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更不能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否则,其后果不仅是受到法律的严惩,还会失去诚信——企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质量课堂着重介绍在产品质量方面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所承担的不同的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供企业
管理
者在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o:p></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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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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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B>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1)</B><o:p></o:p></P>
<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一)产品 <o:p></o:p></P>
<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并不是所有的冠以“产品”的物质都在《产品质量法》之列,例如农产品,显然就不是我们所说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简而言之,《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应作如下理解: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1.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加工、制作首先是指人类的劳动活动,产品是劳动的成果,非人类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其次,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不包括天然物如原矿、原油、天然宝石等。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2)必须用于销售。销售是指以交换形式,让产品进入消费、使用领域。用于销售是指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不是供生产者、加工者本人使用,而是供他人使用。因此,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就是用于销售,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举例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某地农民王某从省里一家小型煤矿场买了5吨煤准备过冬。当王某将煤放进炉里点火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的右手、右腿。事后查明煤中掺杂有小雷管似的爆炸物,王某要求煤矿场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所购买的煤是矿场职工经过开采所得,而由于采掘、提炼、提取、识别、组装等都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王某所购的煤是矿场以销售为目的而经过加工的,因此属于《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称产品范围。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这些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艺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因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3.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初级农产品如玉米、小麦等属于天然产品,它们与其他产品不同,特别容易受客观环境因素如气候、温度等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的、生产者不能控制的缺陷,因此,初级农产品,包括家畜、林、牧、渔业等,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4.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军工产品指武器、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这些产品一般不进人市场销售,因此,《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二)产品质量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1.产品质量的含义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它包括产品结构、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性能以及精度或纯度等内在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形状、颜色等外观质量。质量是产品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两方面特性、特征的综合。产品质量是用户和消费者要求的集中体现。因而,产品质量的含义是很丰富的,主要表现在: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2.产品质量的法律监管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而致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以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在质量管理方面,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即GB/1900—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o:p></o:p></P>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0%;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以安全标准为依据,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为安全认证。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进行的认证,为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o:p></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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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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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2)</STRONG>
<DIV 1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0.5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80%" align=left>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
> 除了国家监督检查制度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P> 生产者需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义务
<P> 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也可以在向销售者追偿后,由销售者再向生产者追偿。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详细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生产者需要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
<P> 1.生产者生产的新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P>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P>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者说,在预见的可能的使用范围内,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它排除了某些合理的危险,如消费者未按产品本来的用途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危险;消费者未按产品说明、警示说明使用产品引起的危险等等。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淮。这些标准是对产品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就会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即构成产品缺陷。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P>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符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未制定相应标准的产品,其使用权用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法律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生产者必须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产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则可以免除该瑕疵的担保义务。
<P> 重点案例解答1
<P> 在重点案例中,如果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在与王磊达成销售协议的当时,除了说明其所售电脑比市价便宜的同时,也说明该批设备存在着使用性能的瑕疵,随时可能出现丢失资料及无法使用的情况,那么,经销公司就可以在其说明的范围内免除质量担保义务。
<P> 特别提醒
<P>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这属于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的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一情形。
<P>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意味着明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功能、效用、质量等级以及通过实物样品表明的产品质量,也构成了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履行这种明示担保就构成了生产者必须承担的义务。
<P> 2.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P> 第一,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生产者应当发行不得在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证明这一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P> 第二,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者在标明产品名称时,用语应准确、清晰,不能语意含混,令人误解。
<P> 第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P> 第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P> 第五,使用权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的使用必须明显、清晰,置于产品或包装的显要位置,能引起充分、及明的注意,能有效防止意外损害的发生。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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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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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STRONG>
<DIV 1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0.5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80%" align=left> 3.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
>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 4.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
> 第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取行政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产品,公布其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P> 第二,不得伪造成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例子如在甲地生产的的产品而标注乙地地名的行为就是伪造产地;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就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这种伪造成、冒用的行为,既是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侵犯权利人权利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P> 第三,不得伪造成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P> 第四,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P> 销售者需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义务
<P> 销售者是直接与购买者交易的一方,因此,在产品质量纠纷的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受害者都是直接向产品销售者进行追偿的。那么,作为流通企业的管理者,尤其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
<P>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主要是指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官检查。同时也不排除生产者、销售者双方约定进行的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P>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等措施,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调控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
<P>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指产品的功能、效用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产品或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原有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不仅已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质,而且还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销售者应严格掌握所销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时间,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P>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即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者有义务标注的标识。
<P>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P> 6.不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P> 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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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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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STRONG>
<DIV 1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0.5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80%" align=left> #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
> #违反产品质量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
> 1、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
<P> 产品的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的合同责任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一是合同双方,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以签订合同为前提条件;二是合同责任仅限于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买受者;三是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P> (1)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P>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这是法律对卖主出售的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论其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都构成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产品不具备某些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比如商品残损)而事先作出说明的,销售者才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P> 售出的产品只要是不符合出卖人公开说明或者默示(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即属于默示义务,即使不明确说明也要负责)的质量要求,销售者就必须承担产品合同责任。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有的销售者销售时附加所谓“免责声明”是不能逃避这一责任的。
<P> 重点案例解答2
<P>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者计算机设备销售公司以其出售的产品价格便宜为由,认为不需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王磊在购买时知道这批设备售价便宜的情况,关键在于他并不知道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瑕疵,销售者也未对此进行说明,因此,销售公司销售便宜产品一样需要承担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
<P>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P> 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第一,修理、更换、退货。这是销售者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或更换。经修理可达到质量要求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出卖人应无偿修理;修理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影响产品阶性能、价值的,或买受人要求更换的,出卖人应予更换。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还可要求销售者退货。第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方式。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销售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又不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P> (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P> 如果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是由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造成的,销售者在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可取得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有权要求生产者、供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P>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P> (1)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P>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P> 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合同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P> 第一,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受害者不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可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P> 第二,正是由于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合同为前提条件,所以其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其权利主体(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由于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其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制造商、批发商等。
<P> 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P> (2)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P>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即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P>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因,因而它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缺陷可以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P> 第二,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消费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即使产品有缺陷,也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即“无损害,无责任”。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导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引起其他财产的损失,一般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P> 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产品缺陷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造成的结果。如果损害事实不是产品缺陷造成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P> (3)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生产者末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市场、售给他人。生产者末将产品投人流通,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有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不仅如此,这种缺陷还必须是生产者将产品投人流通时就已存在的。如果缺陷是在生产者将产品投人流通以后产生的,生产者则不承担责任。
<P>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是指根据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难以发现、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证明存在的缺陷。这种缺陷必须是投人流通时实际上未被世人发现的缺陷,而不能是已有人发现,但其发现结果未被他人(包括生产者)掌握的缺陷。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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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0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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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STRONG>
<DIV 1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0.5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80%" align=left> (4)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销售者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
> 第一,销售者造成产品缺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主要是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对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主要是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的缺陷则可能是由销售者所致。也就是说,生产者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缺陷还不存在,缺陷是在流通环节中由销售者的行为引起的,如销售过程中零部件脱落、警示标志或使用说明脱落、产品过期变质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向销售者索赔时,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那么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5)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P>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P> 如果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向受害者做出赔偿的,则产品的销售者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生产者向受害人做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P> 《产品质量法》关于受害者享有索赔对象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追偿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既方便于受害人索赔、起诉,也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补偿。
<P> (6)赔偿范围
<P>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它主要体现了对人身损害实行赔偿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P>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它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实行有条件的全部赔偿的原则,即全部赔偿直接损失,有条件、有限制地赔偿间接损失。
<P> (7)诉讼时效
<P>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全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一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将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2年,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样。
<P> 《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间)为10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而该安全期又超出了10年的责任期限,那么在此安全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亦享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P> (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P>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行政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包括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有:责令改正、更正、公开更正;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P> 举例
<P> 1995年6月,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局查处。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发现这批散装酒是从一个体酒商处批发而来的。采购员去购买时因为价格比较低廉即怀疑有假,个体酒商开始不予承认,但在采购员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采购员认为有利可图,而且风险较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公斤,然后商店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425公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不构成严重损害。商店明知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仍然购进并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4000元。
<P> 本案中,销售假酒者承担的即是被工商局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P> (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P>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进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犯罪行为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产品质量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触犯刑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还可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P> 举例
<P> 因违反产品质量法定义务而触犯刑法的案例非常之多,如河南某县农民张某等三人看到某制药厂生产的青霉素针剂,市场销量大,便合谋使用该厂名义制造这种青霉素针剂。三人购买了一些简单设备,便在张某家屋后离厕所仅二米远搭建棚子,开始制作;使用的原材料全是假的,且污染严重。制造了价值约5万元的“药品”后,他们开始向邻近一些乡镇卫生院许以高额回扣进行推销。某卫生院购买后,发现成色不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鉴定,张某等三人盗用某厂生产的这种青霉素针剂不仅没有药用价值,由于其原料已遭污染,一旦注射到人体内将产生致残、致死后果。随后,三人被抓获归案。此案中,张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药,尽管由于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实际伤亡后果,但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即可构成犯罪。其假药经鉴定有致人伤亡危险,显然已触犯刑法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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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8: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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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希望能够继续提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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