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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管理传播网 美华管理传播网【学员问答】公司高管责任与风险一览表(建议收藏)

曾有人戏称“千万别在一声声靓仔中迷失自我”,同样,也千万不要在一声声“张总王总…”中迷失自我,因为有风险。这里说的有风险是指担任公司高管有风险,而那些不属于公司高管的“张总王总…”并没有此处的风险。 所谓高管,法律上称之为高级管理人员。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高管责任与风险一览表 ——
责任 名称 | | | | | 高管忠实义务,是指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即使高管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也应当优先维护公司利益。 | | | 高管勤勉义务,是指高管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 |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是指如果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是指如果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违规财务资助的责任,是指如果公司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违规履职的责任,是指如果高管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违规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是指如果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要求相关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 | | 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赔偿责任,是指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他人可以直接要求高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高管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赔偿责任,仅限于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否则他人无权直接要求高管承担责任,而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及高管的过错程度向高管进行追偿。 | | | 违规分配利润的责任,是指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违规减资的责任,是指公司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高管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责任,是指如果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机关有权对直接负责的高管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行政责任,是指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实的,行政机关有权对直接负责的高管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与亲友经营的单位进行交易的,或者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服务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指公司直接负责高管,徇私舞弊,将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
—— 结语 ——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管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在原有基础上,对公司高管的责任进行了加强与细化。法律责任并不可怕,重要的是熟悉法律规范,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帮助公司发展,同时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此外,不同于董事和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因此除适用《公司法》规定之外,同时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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