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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章程的20个审核要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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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7: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根据新《公司法》主要修订条文,以及《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介绍了国有企业章程搭建框架、并以表格化的形式展示了国有企业章程的主要审核要点(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章程的基本框架

根据《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国有企业章程的基本框架包括(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章程的20个审核要点(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章程法定代表人范围已扩大。
2
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
新《公司法》第46条规定,章程中应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表更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新《公司法》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入了总则第一条中,第17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章程应同步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4
加强党组织领导作用
新《公司法》第18条、第170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家出资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5
深化ESG理念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体现新《公司法》与ESG理念接轨,公司章程中应体现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
6
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设立的法定最长期限为不超过5年,对于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前设立的企业,在三年过渡期内,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条件修订公司章程,章程修订之日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若有限责任公司原章程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应当进行调整)。
7
新增股权、债务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故章程中可以约定股权、债务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8
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章程应同步增加董事的该项义务。
9
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了“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审议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职权,章程可同步进行调整,也可保留。
10
股东会一般事项表决比例
新《公司法》第66条规定,一般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的公司章程的表述是“一般事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可以同步修改。
11
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67条删除了“制定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章程可同步进行调整,也可保留。
12
按要求设置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3
可不设置监事会
新《公司法》69条规定,董事会可下设审计委员会发挥监事会职权,可不设置监事会。
14
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73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章程中若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表述,应修改为“过半数”。
15
经理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经理职权不再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而规定了经理职权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章程中可同步调整,也可保留。
16
董事会设立
根据新《公司法》第75条,若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仅设立一名董事,故可以将章程中的执行董事修改为“董事”。
17
股权对外转让
新《公司法》84条第2款规定删除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章程可同步调整,也可不删除,该条款允许章程另有约定。
18
强化合规管理
根据新《公司法》第177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合规管理应纳入章程总则中,且应以单章出现,在该章节中应设置各层合规管理组织的职责。
19
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178条、181条,章程中应同步细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的规定。
20
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以上系通过分析新《公司法》新增及修改规定总结的关于国有企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审核与注意要点,后续如有补充,将继续完善,欢迎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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