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教育部规定:
关于禁止以学校名义成立“同乡会”“同学群”之类组织的再次通知
新生入学之际,我校学生中自发组织的所谓“同乡会”、“老乡会”、“同学群”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部分同学打着“同学会”的旗号,以联谊、聚会、联络感情为名,收取“会费”大吃大喝,并利用同学会进行谋利性商业活动,更有甚者,个别学生借助“同学会”拉帮结派,煽动不良情绪,人为制造矛盾,破坏校园稳定和团结。为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和谐安定的校园学习环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教政厅〔1985〕18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第13号令)、《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教政厅〔199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等以及国家有关社团组织法规要求,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成立学生同乡会、同学会之类的组织,不准以同乡会、同学会名义组织活动。
二、对已成立学生“同学会”之类组织的,要对其负责人进行教育疏导,要求其停止活动,自行解散组织。对不听教育劝阻,坚持搞学生“同学会” 或热衷于组织同学会学生吃喝玩乐活动的少数骨干,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任何学生都不得要求同乡同学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袒护,或拉拢同乡去解决自己与别人的纠纷。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都应主动向辅导员或学校、学院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得到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中国经济管理大学
美华管理人才学校
2020年03月26日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
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日教政厅[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政厅[1991]4号
最近,一些高等学校学生中自发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少数高校的"同乡会"活动频繁,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高校的"同乡会"跨校活动,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有的高校由于"同乡会"活动增多,影响了不同籍贯的学生间的团结,造成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还有的高校"同乡会"以联络感情为名,大吃大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和操纵"同乡会",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就"同乡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一下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并加强管理,对已经成立的"同乡会"或类似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散这类团体。
三、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要倡导、组织同乡学生聚会,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健康、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
四、高校学生在寒暑假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在学校和当地党、政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的组织与领导下进行,防止有人利用学生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之机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团体。
五、对于热心组织"同乡会"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
六、各高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要对新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同乡会"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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