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对文化 教育培训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全面提升我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文化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开展2012年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哈尔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依据上述法规制定的《哈尔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评估标准》。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201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三、评估时间及程序 评估从2012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评阶段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组织所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于9月20日前对照《哈尔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2、初评阶段 各区、县(市)教育局于9月21日至10月21日对所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教育局职成处。 3、复评阶段 市教育局于2012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对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甲级学校进行复评认定,发布评估结果。 四、评估要求 1.各学校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级别后方可参加评估;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并对申报甲级学校初评后,按规定时间上市教育局复评认定。
2.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全市所有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必须参加评估。各培训学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准确理解评估标准,要对照标准制订切实可行的申报工作规划,自觉找差距,认真整改,同时准备佐证材料,迎接市级评估复评工作。对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欺上瞒下的学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对评出的丙级学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做出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学规定。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丙级学校,原则上取消其办学资格。
4.评估中如发现在办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以评促建,通过评估工作推动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结合本区、县(市)教育的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完成好2012年全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