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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模版】机械制造业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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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9: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械制造业薪酬制度

第一章 奖惩        16
第二章 待遇        17
第三章 福利        18
第四章 退休与抚恤        18


第一章 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忠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要任务能依期限完成者。
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害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办,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眼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  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第二章 待遇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 薪资;2. 职务加给;3. 特别津贴;4. 酬劳金。

第二条  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拔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福利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第四章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给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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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3: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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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4: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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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7: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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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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