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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商法的若干思考》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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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01: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align=left>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FONT face="宋体, MS Song">1988</FONT>年<FONT face="宋体, MS Song">——1990</FONT>年);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商法。</P>
<  align=left> </P>
<  align=left>商法里面有两条红线:一个是商事企业制度,一个是商事交易制度。前者关系到商事主体的资格、地位和能力,而后者的核心是合同制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
<P  align=left><B>商事企业制度</B>
一、<B>企业形态</B>:在商事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是要知己知彼,包括法律地位,因为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法律不同。建国四十年来,划分企业性质的唯一标准是所有制。这种制度造成各种企业地位不平等,产权不明晰。所以这种划分形式完全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市场经济对法律制度的要求。<p></p></P>
<P  align=left>因此,我们必须制定新的划分标准,并按新标准制订法律,确定其不同的法律地位。新标准主要考虑出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所以,中国现在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个类型的企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1. </FONT>适用《公司法》的公司;<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2. </FONT>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企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3. </FONT>首先适用三资企业法的公司;<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4. </FONT>合伙企业;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 </FONT>股份合作企业。<p></p></P>
<P  align=left>我国正处在企业形态大变革时期,正从计划经济下用所有制划分的方法向市场经济下用出资形态和责任划分的方式改变。但现在仍是过渡时期,二者同时并存。这样,区分企业的不同法律地位对我们在中国经营企业就显得尤其重要。<p></p></P>
<P  align=left>二、<B>公司与股东、其他企业、其内部管理人之间的关系</B>:公司是商事企业制度的核心。研究企业制度时,我们必须研究公司与其股东、其他企业、公司内部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具有三大特征:资本企业、自治企业、民主企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1. </FONT>资本企业是指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股东有出资的责任。公司应保护股东权益。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 </FONT>自治企业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关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3. </FONT>民主企业是指公司与内部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企业的管理机制遵循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原则。<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
<P  align=left><B>商事交易制度</B>
一、<B>现代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B>。我国的合同制度很混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并存。因此,正在制订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p></P>
<P  align=left>二、<B>新的《合同法》体现了两个原则</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一是与国际接轨。在计划经济下可以有自己的一套规定,但在市场经济中则必须与国际接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二是契约自由。新的《合同法》将在制定违约金和解决纠纷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契约自由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B>结论</B>
今天,法律和工商管理的接触越来越多。尽管管理人员不一定要精通法律,但应该有法律头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碰到问题要知道用什么法律角度去分析,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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