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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讲堂]清华大学邓海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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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0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华大学 邓海峰
  一周之前四川省雅安市出现了全城断水的情况,原因是雅安上游的全国一家知名的发电企业在进行检修的时候没有完全履行好报废的各种手续,导致了大量的放水,库容大量的下泻以后,导致了雅安的自来水厂遭到了严重的污染,雅安遭受了三到四天的断水的情况。
  雅安市的状况使我们回想起了以前的一些事情,今年是2008年,2008年给中华民族有诸多的欣喜,诸多的伤痛,诸多的感慨而永载我们的史册。雪灾、地震让我们看到了善举和义举,同样在2008年也发生了一些让我们愤怒的事情,我们的孩子受到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伤害,我们周围的环境仍然受到了破坏,把这些感动和难过统统交织在一起,我们会发现有这么几个字是贯穿在这种感动与难过之间的,这几个字就是我们今天跟大家一起要来商讨的主题,企业社会责任。
  感动是因为这些愿意以真诚付出的企业带给我们心里上的一种巨大的安慰,而我们的难过也同样是由一些无良企业的行为带给我们深深的伤害。今天借助这么一个平台,我想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企业社会环境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目前在法律中关于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通过对考察和回顾,我们发现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也使我们更加看清楚我们国家的法律以及立法者所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公众所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着哪些区别。
  另外一点也结合今天的一个主题-环境与发展,我介绍一下对于这些重视自己企业形象,注重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如果要参与到更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当中,有哪些法律制度可以借鉴。
  首先关于企业社会内涵,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这几个字意函的表述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社科院一位法学博士刘建(音同)教授,他首先在我国的法学界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当他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许多人无论是从知识储备还是社会现象认识而言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学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责任,我国现有的环境也是受到相关的舆论的影响。
  我们大体上可以发现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核心法律责任,只要企业把法律规定的各种事情做得很好,就证明这个企业尽到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是一个生命体,是一个商业运行的生命体,这个生命体遵守了法律对他的要求,尽到社会的责任。
  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道德责任,他高于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最低的行为,一个企业只有实施了一些被社会公德所赞许,做出了有积极评价的行为,才能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挂钩。
  还有一种理解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裁量的责任,他认为企业公关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内而言是企业的品牌建设与企业内生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个企业希望将来发展到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获得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认知,对外企业希望有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形象,公众在心目当中对企业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
  我个人理解企业如果谈到社会责任,最核心的一件事是首先做一个合法的人,当然这个人是法人,或者说是其他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谈不到对法律最基本原则和符合规范的遵守,又何谈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呢?所以法律责任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
 结合主题,企业除了他所严格遵循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外,企业如果想在环境里面做一些事情的话,在环境领域企业的社会形态主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形式。检索了一些国内的企业环境法的责任或者是企业环境责任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有这么一个概念: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实际上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应该在环境保护过程当中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一种责任规定。
  目前,在我们国家,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的法律供给是各种法律环境,法律规范实现的,不是从企业这样一个商事行为的主体。如果从责任具体形态的角度划分的话,我们国家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形态包括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由于多数的环境自然法律规范对企业的行为所做出的违法后果的规范承担一种行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看在现有我们国家法律表述的过程中,对企业责任给出的是怎么样的一个改进的过程。我们国家归置企业基本行为的立法属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司法,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在1993年的公司法的法条当中没有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别报道。学者们认为,如果我们想适用1993年的公司法,为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找到依据的话,我们可以非常间接的研究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道德,接受更公众的监督。学者说,其中有一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点表述,我们可以认为包含保护环境,这是1993年的公司法。
  公司法通过之后,上世纪90年代一直到这个世纪初,可以说我们国家发生了许多由于企业违反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甚至是企业的行为不考虑他为周边环境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造成很多灾难性的环境事故,这样就使得国内的一些学者甚至包括立法者都在反思,怎么样能够使得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能够在企业与社会之间通过架一个什么样的桥梁,使得企业的行为更加的审慎,更加负责任?有一些学者主张说我们能不能参照国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引入一些表述,或者说引入这样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能不能落到我们公司法律规范当中,从而为今后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法律依据奠定基础?
  这有一个条款,这个条款是在公司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由学者逐渐设计出的条款,这个最先出现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司法当中,公司的董事会在做出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最核心的义务是使得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这是公司的义务。除了这个之外,公司的董事会在做出决策的时候还要考虑股东之外的责任,这个包括什么人呢?包括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顾客甚至是一般社区的民众。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公司法希望通过一种利益相关者条款的规范,要求公司的行为更加的审慎,采取一种对社会更加负责的态度。这个条款一经被确认之后,前后被其他的29个洲先后的引入到了公司法当中。也受到这样条款以及美国公司法理论发展的影响,我们国家在2002年1月7日的时候,由中国证监会和原来的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一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这个准则当中,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以及法规中第一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表述。它的第81条这样说,它说上市公司应该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社区等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当中首次引入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他的这个规定应该说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期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这样的一种理念,但是由于他规定的很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与具体的实施细则相配套,因此他的操作性并不强。而且,由于这个准则是由证监会颁布的,而且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所以范围比较狭窄。无论怎样,通过这样的对利益相关者的引入,还是对2005年修改我们现行公司法创造了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准备。新的公司法也就是2005年修订的新的公司法在第5条里面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司做出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法律、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最后这几个字是我们国家法律首次将社会责任写入法条当中。由于第五条在公司法的不法典体系当中是居于总则的部分,也就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决定后面各项制度适用的基本的原则性,属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但是除了这一条之外,公司法没有再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责任的任何表述。以上就是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演进的整体的脉络,从这个脉络中我们发现公司社会责任是逐渐的被立法者所重视,逐渐的由没有进入到法条当中到进入到法条当中的过程,由于公司法是一个商事基本法,在这个其中不可能为公司社会责任做过细的规定,所以如果要追究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话,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环境当中仍然是欠缺法律工具的。
  下面的一个问题是结合我们今天的主题,我们的一些企业,我们除了遵守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希望对社会尽更多的义务,履行更多的责任,做更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事情。我们可以选择哪些领域,可以选择哪些事情去做,我们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并能够获得哪些注意。在这儿,我就再介绍一下如果企业去践行环境法律责任的话,你有哪些制度选择。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实施或者是实践重点用人单位节能制度去改善企业的形象。全球气候变暖最核心的原因,根据国际气象组织所发布的一系列的报告来看,主要是由于各种化学原料的使用所带来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国家在2007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做过一个估算,中国在2009年的时候会超过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会成为世界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这是在年初。在年末又有一个新的统计,当年我们就超额完成了任务,率先的成为了或者是接近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国家。我们的企业如果要从实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这些行为,促进我们企业自身形象的改善,我们说,在这个领域可以做哪些事情,节能法给大家指明了一个非常好的出路,那就是强化节能。节能法第三条向我们表述出什么样的行为是节能的行为,我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技术上都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的生产、消费以及之后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各种损失和污染物的排放,制止浪费,这是我们可以做的,而且我们能够做到。
  第二,推进清洁生产,尤其是对于各种制造类的企业而言。我们国家以前经济发展的模式是粗放型的模式,这种粗放型的模式伴随着大的开发,大的生产带来的大的弊端就是大的排放,大的污染。而且我们采取的行为是污染发生了之后我们再去治理它,我们再去想办法采取措施治理这种污染,而且绝大多数这种治理是政府的治理,是全民分担环境的损失,而不是这个污染企业去治理,所造成的污染。在经济上来讲,这种行为就是企业生产行为的外部性由社会来承担。
  随着现在对于末端治理的治理模式的反思,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像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再采取这样的模式的话,我们承担不起,我们承受不起,我们有多少资源能够让我们这样的消耗和破坏呢,我们究竟要留给我们子孙的是什么东西。所以现在立法上倡导由这种末端的治理转化为源头治理和全程控制。源头对污染的治理和全程的控制具体体现在推进清洁生产,也就是把生产的各个环节当中它的污染减少到最低,能获??减少到最低,这就是清洁生产的一种模式,这是第二个可行之处。
第三,在刚刚过去的八月末,我们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会常委会通过了一个法律叫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这部法律里面提出了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当中都具有比较先进的这样的一种理念的3R经济,也就是说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出了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更要求什么?更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等当中,对我们的资源、能源和各种原材料实施减料化的使用,实施循环再利用,实施消耗之后的全过程回收管理等。
  在践行企业对社会承诺的时候,上述这三种制度会因为您为地球所作出的这些额外的付出而永远记住企业的名字,永远记住决策者的名字,把我们企业的品牌与积极的社会行为联系在一起。我相信,我们的企业通过选择上述的行为不仅会对自己的形象带来加分,会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家注意到上述三个法条的名字,会发现除了节能法之外,清洁生产法所用的名字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所用的名字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就是说现在这些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条款是国家鼓励希望企业实施的,也就是说他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选择,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环境压力的不断的增长,随着我们国家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到来,促进法几个字终究一天要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生产法,这样为企业未来的市场创造先机。如果我们的企业觉得现在的这项制度离最终的强制适用有一段时间的话,未来面对的会是更加残酷的竞争。
  适用一些积极的倡导性的法律规范是在培养企业未来的经济增长点,他将因为你的尊重和你对环境的友好,而带来额外的品牌上的收益,而如果我们放弃实施这项行为的话,终究有一天我们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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