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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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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烈庆祝
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华管理人才学校
顺利通过2008年度教委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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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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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教发〔2008〕3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了执行我市民办非学历学校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制度,市教育局决定下半年开展2008年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非学历学校(时间截止为2008年8月31日),应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办学在一年以内的学校不参加评估,列入新批学校范围。
二、评估时间
7月1日至7月31日为学校自评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为市教育局对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甲级学校进行复评认定阶段。
三、评估要求
(一)各学校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级别后方可参加评估;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对申报甲级学校的要进行初评,再报市教育局复评认定。
(二)各学校不得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此次被评为丙级学校的将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存在问题的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学。连续两次被评为丙级学校的原则上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发现在办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标准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评估△
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
2008年哈尔滨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标准

一、依法办学(15分)
1、证照齐全 [ 5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分);
2、机构健全[ 4分](建立董[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有记载2分;制定章程并备案2分);
3、依法管理[ 4分](参加教育局例会活动无缺席2分、按照审批范围招生办学2分);
4、诚信办学[ 2分](无学员有效投诉或其它纠纷2分)。
二、队伍建设(10分)
1、校长具备任职资格[ 3分](大专以上学历、专任学校工作、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1分、聘书1分每年参加培训1分);
2、教师全部具备任教资格[ 6分](持有教师资格证或市级培训证2分、签订聘任合同2分、参加培训1分、定期进行考核1分);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1分]
三、教学管理(10分)
1、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5分]各科教材适当1分、制定教学计划2分、制定教学大纲2分);
2、教师认真授课[ 2分](各科教学备课笔记规范整齐2分);
3、参加教研活动[ 1分](学校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或参加市区教研活动培训1分);
4、学籍管理规范[ 2分](学员入学有登记1分、结业有考核1分)。
四、办学管理(15分)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分](校长岗位责任制、教师岗位责任制、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教学检查制度、学员守则,每项0.5分);
2、财务管理规范[ 5分](学校帐目清晰1分、收据规范1分;年度会计审计报告1分;财务人员有任职资格1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金占结余25%1分);
3、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公示明确[ 2分]
4、招生简章按要求备案[ 2分]
5、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预案[ 2分]
6、认真记载校务日志[ 1分]
五、办学条件(50分)
1、办学场地安全稳定[ 15分](场地独立2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3分,安全通道畅通2分,每生人均1.5平方米以上2分,自然采光2分,照明条件好2分,取暖条件好2分);
2、甲级学校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15分],乙级学校300平方米以上[ 10分],其他学校总面积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3分]计算总分(兼用面积折半计算,而且不能超过总面积的50%;艺术类学校一对一授课面积2倍计算,而且不能超过总面积的50%);
3、教学设备先进完好[ 15分](设备总价值甲级学校20万元以上,乙级学校10万元以上,余额不计分。其它学校按每1万元1分计算,10分满分);
4、黑[白]板、学生桌椅符合要求[ 4分]
5、有电教辅助设施[ 1分]
六、加减分项目(10分)
1、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加[ 2分],市级先进个人和区级先进集体加[ 1分]
2、媒体正面报道加[ 1分],负面报道属实减[ 1分]
3、市级以上刊物及学术团体发表过论文加[ 1分]
4、具有丰富的教研资料,图书500册以上加[ 1分]
5、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加[ 1分]
6、建立校园网加[ 1分]
7、自有办学场地300米以上加[ 3分]
评估说明:
1、甲级学校总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专师比例要求达到50%以上;乙级学校总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丙级学校;
2、所提供的材料时间范围必须在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
3、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4、2007年8月31日前成立的学校必须参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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