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工商管理MBA专业资源库(29年)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24|回复: 1

9月1日起全国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8-22 2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逐步走向终结


众所周知,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是乱收费的载体,也是腐败的寄生体。因为,伴随着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滋生出了庞大的乱收费项目。尽管法律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龋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基本上被悬空。
  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很难对某项收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更多的时候是盲从或无奈地顺从。甚至,就连那些已经失去合法基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许多地方还一直堂而皇之的存在,成为中小企业尤其创业者的沉重负担。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为例,除了这次宣布取消这项收费的上海,还包括四川盛北京市和天津市,其他很多省市则仍在继续收龋而实际上,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早已失去存在的法律基础并被明令取消。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与税收相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标准缺乏透明度与严格的规范,从而,成为一些部门敛财的工具。如: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等乱象。
  并且,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借助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的机会,吃、拿、卡、要以或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嫁接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身上的各种乱收费,成为创业者的头号杀手,严重抑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三分之一的税,三分之二的费,“费大于税”,使得创业艰难。
  应该认识到,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已占全国总量的60%和40%,中小企业还占了出口总额的60%,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目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通过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创业者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机会,无疑是最优选择。
  其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已经享有纳税人通过纳税提供的活动经费,它理当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不是对相关服务标价出售,这不仅降低了职能部门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并且,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服务理念。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越少,借助合法收费衍生出来的乱收费越少,官员越容易廉洁,效率也越容易提高。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逐步走向终结。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8-23 12: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社区首页|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中国营养治疗网|北京管理培训|天津管理培训|重庆管理培训|哈尔滨管理培训|上海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浙江管理培训|广东管理培训|新疆管理培训|内蒙古管理培训|青海管理培训|广西管理培训|西藏管理培训|吉林管理培训|沈阳管理培训|辽宁管理培训|河北管理培训|山东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福建管理培训|海南管理培训|贵州管理培训|四川管理培训|湖北管理培训|河南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江西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广州管理培训|珠海管理培训|香港管理培训|免费公益MBA培训|台湾管理培训|中国管理传播网|全国管理培训认证网|经理人的网上家园|中国管理人才库|经理圈|Archiver|手机版|美华管理人才学校|学校新浪微博V|管理考证|MBA公益课堂|律师声明: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网站地图

黑公网安备 23018302010102号

QQ

GMT+8, 2024-5-18 20:15 , Processed in 0.026398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ICP备13013142号

Powered by Discuz! Templates yeei! © 2001-2010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