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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美华教育不建QQ群的通知--请不要以美华的名誉建立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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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9 14: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响应国家教委85018号文件
关于禁止学生成立同乡会、交流群等一类团体的决定

     
      响应国家教育部的再次通知,为优化育人环境,树立优良校风,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我院根据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精神,决定禁止在校学生成立同乡会、管理群、交流群等一类团体:
    一、同乡会一类团体多以狭隘的地域观念为思想基础,以聚会联欢、吃喝游玩为主要活动形式,有损全院学生团结友爱,加重学生的思想压力和经济负担,不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学院决定:禁止在校学生组织成立同乡会等一类团体。如已成立的,必须马上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
    二、对不听劝阻,继续成立同乡会团体或热衷于组织同乡学生吃喝玩乐活动的少数骨干,一经查出,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影响校园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精神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到学生处进行咨询登记,并递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华管理人才学校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美华教育不建QQ群的理由

1、部分人(非本校学员)借助美华教育知名度建立QQ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传播交流知识,而是变相的传播某某功法、传销某某产品等等私人目的,这里警告别有用心的坏分子请自重。
2、论坛的学业指导、问题互助等栏目完全可以实现交流学习的目的。
3、美华教育是教书育人的专业化、正规教育机构,不是网络知识丰富的计算机公司。美华教师平日工作内容都安排的满满的,学校内授课任务、企业内训任务、整合策划业务、网站资料编辑整理任务、网络维护等等任务繁重,在美华教育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对QQ 群进行实时监控的时候,我们要负责任的积极的保护美华学员的利益不受侵害。教书12年的过程中,我所了解的,在中国不论是何种机构发起的经理人聚会、QQ群都是打着学习交流的幌子,在满足着私人的愿望(最低极限也是在推销产品)
4、没有经过美华论坛审批的任何神经病成员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美华教育没有关系。
本站是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请不要发违规帖子及图片,凡是违反规定者,一律封ID。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
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日教政厅[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最近,一些高等学校学生中自发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少数高校的"同乡会"活动频繁,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高校的"同乡会"跨校活动,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有的高校由于"同乡会"活动增多,影响了不同籍贯的学生间的团结,造成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还有的高校"同乡会"以联络感情为名,大吃大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和操纵"同乡会",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就"同乡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一下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并加强管理,对已经成立的"同乡会"或类似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散这类团体。
三、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要倡导、组织同乡学生聚会,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健康、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
四、高校学生在寒暑假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在学校和当地党、政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的组织与领导下进行,防止有人利用学生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之机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团体。
五、对于热心组织"同乡会"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
六、各高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要对新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同乡会"的教育。



中组部:干部培训毕业后禁搞同学会

       2013年3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
《规定》强调,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要求,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规定》提出,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规定》重申,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规定》要求,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规定》还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在学员管理中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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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01: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颁发)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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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20: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响应国家教委85018号文件
关于禁止学生成立同乡会、交流群等一类团体的决定

     
      响应国家教育部的再次通知,为优化育人环境,树立优良校风,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我院根据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精神,决定禁止在校学生成立同乡会、管理群、交流群等一类团体:
    一、同乡会一类团体多以狭隘的地域观念为思想基础,以聚会联欢、吃喝游玩为主要活动形式,有损全院学生团结友爱,加重学生的思想压力和经济负担,不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学院决定:禁止在校学生组织成立同乡会等一类团体。如已成立的,必须马上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
    二、对不听劝阻,继续成立同乡会团体或热衷于组织同乡学生吃喝玩乐活动的少数骨干,一经查出,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影响校园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精神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到学生处进行咨询登记,并递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华管理人才学校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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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0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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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13: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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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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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21: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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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22: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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