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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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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7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您好!
  我现在正在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请问老师能够提供一份参考参考吗?

         贵州学员
          杨舟毅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7 1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制度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资待遇制度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制度
   第七章   劳动岗位规范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制度
    第九章    职工奖惩制度
   第十章    福利待遇制度
   第十一章  其他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              公司;员工是指          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领取本劳动合同须在书面的领取单上签字。
    第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生效后,员工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劳动的,从员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第4条  公司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设立专柜存放,对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公司保存两年,两年之内,员工可以到公司申请查阅相关合同材料。
    第5条  公司与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确定变更内容,变更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员工在领取变更协议时须在书面的领取单上签字。
    第6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申请,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7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时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8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9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无须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事项。
    第10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在员工向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后三日内,由员工持工作交接完毕的证明、法律文书或公司确定的支付证明向公司财务处领取。
第三章  员工招聘、录用与培训教育制度
第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  应聘公司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公司的录用条件在招聘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里具体进行约定。
    第4条  劳动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否则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视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第5条  劳动者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视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6条  公司招聘员工的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7条  公司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提供专项资金对员工实行职前培训、在岗深造培训等专项培训,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8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内容、费用、服务期、违约金等由双方签订协议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9条  劳动合同或专项培训协议对培训费用的违约赔偿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培训费,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赔偿;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赔偿费,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赔偿;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年等分培训费,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赔偿。
    第10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1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公司规定及实际情况由公司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
    第2条  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间由公司根据生产经验需要确定。
    第3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4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5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经主管领导书面安排或批准,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员工自行承担,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该员工进行赔偿。
    如因情况紧急,可以先电话请示,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未经批准,私自出差的,按旷工处理。
    第6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请假一天以下的,须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下的,须提前三天向公司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个星期向公司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期间,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第7条  员工因病请假的,应当事前向部门领导申请,或者病发当天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事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办理病假手续。
    如不能提供相应病情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第8条  员工享有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制度
第1条  公司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
员工的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其在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2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条  员工月工资的起算日期为公历的每月一号至当月结束。
    第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员工只有履行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义务,全面提供了劳动,才有权依据本规章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制度
第1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
第2条  员工因事、因病请假,请假一天以下的,须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申请,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申请,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申请,以上申请均需经批准、做好工作安排后方可。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请假、续假、补假的相关手续。
    第3条  员工在工作时应合理利用时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不能消极怠工。
    第4条  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公司的对外形象。
    第5条  员工不得在公司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第6条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大声说笑、喧哗等。
    第7条  员工应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第8条  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有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第9条  员工应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司财物和公物私用。
    第10条  员工应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11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1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  岗位规范制度
第1条  员工的岗位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
(1)岗位名称
(2)岗位职责: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协助与配合。
    (3)生产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设备的有效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等。
   (4)上岗标准:包括工人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和身体条件等。
   (5)文化程度,指与劳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水平。
   (6)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指胜任劳动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7)工作经历,指胜任某些劳动岗位工作应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8)身体条件,指与劳动岗位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9) 同类岗位的工资幅度范围。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不同岗位规范的内容构成和水平要求。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编写岗位职责中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有国家、行业、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按已有标准执行。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按照国家标准GB5306?8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制度
第1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2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职工的奖惩制度
第1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2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3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5条  员工迟到五分钟的,扣除当天工资的5%,迟到十分钟的,扣除当天工资的10%,迟到三十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早退的,依照上款关于迟到的规定处理。
    第6条  员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者早退三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一个月累计迟到或者早退六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8条  员工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由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三次以上的仍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10条  违反正常的操作规程和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公司内部规章规定操作,给公司或公司人员及其本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两人以上负伤,或者一人重伤的,视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给公司或公司员工造成财产损失500元以上的,视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11条  在公司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12条  员工工作期间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大声说笑、喧哗等,不能正常的完成工作任务,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13条  员工根据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由其与公司协商调换岗位的事宜,如其既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能就调换岗位跟公司协商一致的,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14条 员工应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经发现有三次以上行为的,公司可以安排其负责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场所的卫生清扫一到三天,经发现有六次以上行为的,公司可以延长其清扫时间。
    第15条 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如有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扣除当月工资等处罚,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16条  员工有损害公司形象行为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17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18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19条 对员工罚款的金额由公司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20条  对于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21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22条  员工接到处分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十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23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公司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福利待遇制度
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公司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制度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认为应当规定的内容规定在本章中。
第十二章  附则
本规章制度经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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