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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讲义]《民营企业家身陷"非法集资":从孙大午到唐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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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7: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TRONG>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STRONG>王传辉<STRONG>教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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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王传辉</P>
<P><BR>2004年底,在缅甸逃亡数月的唐万新回国接受调查。2006年1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隆案,检察院对其公诉的罪名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唐所操纵的德隆系公司非法集资达450亿元,其中170多亿无法清偿,堪称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金融大案。</P>
<P> <BR> </P>
<P>此时,笔者想起了两年以前的孙大午,他也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因相同罪名获刑,但与唐万新受“千夫指”的境况不同,他虽是罪人却备受尊敬。将两人做一比较,不难发现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家两种典型的生存现状。</P>
<P><BR>决不忏悔的孙大午</P>
<P><BR>孙大午,河北省徐水县人,退伍军人,从1989年开始养鸡养猪起家,10几年后发展出当地赫赫有名的大午集团,资产过亿。2003年7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11月被判有罪。</P>
<P>与唐万新比起来,孙大午集的资可谓小巫见大巫,只有1000多万。然而该案在当时引起的社会反响之大却丝毫不逊今日之唐万新案。有趣的是,当时虽然孙大午被判有罪,无论媒体还是学界,都是一边倒似的声援,诸多批评之声直对政府,却非法律上的罪人孙大午。而孙大午本人,也是拒不认错。在羁押期间,他写下了这样的诗:“从来不信传世作/天行健/地怎说/纵然已近天命年/仍西望长安/诘啧蜀道/惟有男儿本色”。即使已成罪人之身,媒体仍称其为“值得尊重的”、“感动中国”的企业家。</P>
<P>他为人仁义,做生意讲信用;他有社会责任感,扶贫济困,办教学,办医院;他生活简朴,洁身自律;他从不巴结政府,自食其力;他有社会正义感,为三农问题上书疾呼……凡此种种,凝聚出一个铮铮铁骨、侠义心肠的孙大午。</P>
<P>那这样一个企业家,为什么还要作出不法之事呢?实属被逼无奈。企业发展需要资金,然而在十几年里,孙大午屡屡贷款,屡屡碰壁。按道理说,这样一个优质企业应是银行积极发展的客户,但在金融资源垄断于几家银行手中的情况下,坚决不巴结政府、不给银行某些人好处的孙大午,要想得到银行贷款比登天还难。最后,孙大中与律师协商后,进行民间借贷筹资,正是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
<P><BR>低头认罪的唐万新</P>
<P><BR>目前唐万新案尚未审理完毕。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我们还不能说唐万新是罪犯,而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然而,按捺不住的媒体早就开始对其进行铺天盖地的大批判,称其为疯狂的“赌徒”。连学者也纷纷发言,指责其恶行并质疑金融监管体制。审理时,唐万新对被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负罪感强烈”,“完全接受法院的判决”。</P>
<P>唐万新,1985年大学辍学,此后是跌宕起伏、胜负交替的7年个体经商生涯。1992年,他在西安炒作法人股,一年即获利数千万。同期,两家德隆系公司成立。1993年,德隆通过其参股的新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超过3亿元来搏杀股市,却时运不济,到1996年负债数亿。此时德隆故伎重演,通过控制金新信托非法融资数亿。虽然旧洞已补,但唐建立金融帝国的妄想仍在继续。德隆大举进军金融业,并通过其参股、控制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在2004年德隆崩溃之前的这些年里,德隆所做的事情无非就是非法集资和操纵股市。非法集资的目的是用来操纵股票炒作,但最终并未得逞,终以巨亏收场,储户也损失惨重。唐被指控的另一项罪名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P>
<P>在生活上,与孙大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唐是“吃饭消费,哪里贵去哪。”(据《财经》杂志)。在创业上,唐与孙都是白手起家,然而孙是兢兢业业做实事,唐则是一心一意要办“大事”。这个大事,就是疯狂地敛财与股市炒作。而在与政府交往上,唐深谙游戏规则并获得好处甚多。</P>
<P><BR>一样罪名、两种遭遇</P>
<P><BR>一个是踏踏实实办实业,既实现自己梦想,也为社会造福,却屡遭政府机关与金融机构欺压。一个是凭空建立巨大泡沫的金融帝国,所成就的是妄想,所危害的是社会,然而却在融资路途上一路绿灯。之所以遭遇不同,一个关键原因是:前一位坚决不肯为贷款屈尊送上“回扣”,后一位却长袖善舞,广撒“好处费”。</P>
<P>中国在转轨的过程中,是制度不完善的社会。而制度的不完善就为“潜规则”横行留下空间。金融资源垄断,企业融资就不是单纯凭借竞争实力和业绩,而是要想办法向垄断力量寻租。金融监管不完善,就为企业非法揽存集资和非法炒作股市留下可乘之机。企业寻租所到之处,某些政府机构甚至是不闻不问,乃至推波助澜。天生就低人一等的民营企业,在此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必然生出两种做法:一是在体制内服从潜规则并利用其不正当获利,二是在体制外向社会求助。唐和孙的案件是典型例证。</P>
<P><BR>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析</P>
<P><BR>《刑法》规定该罪名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一般来说,公众存款业务应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其他个人和企业不可为之,否则容易导致金融秩序混乱。该罪行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行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该罪视情节严重最高可判10年。</P>
<P>孙大午其实在筹集资金之前已向律师咨询,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但仍脚陷雷区。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确有一定难度,甚至两者之间有模糊区域。一般来说,“公众”意味着不特定的对象并且人数较多,涉及金额因此相对巨大。因此企业在借贷时如果是向特定的人进行,人数不多,不具广泛性,则为合法民间借贷。即使如此,罪与非罪之间仍有灰色区域,比如孙大午的企业借款1000多万,借款人500多人,算不算得上具有“公众”性?而且,孙的企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相比之下,借款数额完全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钱也是用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学者对该案罪行的认定提出质疑。最终,孙大午虽获刑三年,却缓期四年执行,一个并非皆大欢喜却令人稍感安慰的结果。</P>
<P>或许有人说,孙大午干脆不借款,让借款人入股企业不就得了。提供资金的人并一定愿意做股东,借款是企业的债权人,按约定获得还本付息。但股东的钱一旦投入公司就不可任意抽回,要么通过转让兑现,要么只能等公司解散时清算,还要排在债权人之后。另一方面,股东会介入公司经营,这也不一定为孙大午所愿。另外,即使孙也愿意,投资人也愿意,法律上也有难处。公司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虽无人数限制设立程序繁琐,甚至可能还要审批,不能象借款那样快速得到资金。</P>
<P>由此,仍回到制度的根本问题。要避免孙大午的悲剧和唐万新的闹剧的再度发生,完善金融制度,让民企拥有融资的公平待遇,扩展民间融资渠道,才是治本良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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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1: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人了,心里有些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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