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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理课】直播电商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实训+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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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4: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商经理课】

直播电商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实训+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直播电商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被告王甜甜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中旬期间在原告的网络直播平台从事视频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网主播时间由被告自主确定,无需接受原告考勤,劳动报酬根据客户打赏的金额按比例提成。如每月客户打赏的提成不足4000元的,由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元保底工资。2016年7月,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该月的社会保险费。自2016年8月开始,原告均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被告的社会保险费处于欠费状态。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支付工资5537元、原告的监事颜利焕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告支付工资18667元。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确认欠被告工资91149元。2017年2月-3月的工资7958元。以上合计99107元。
请分析:
案例中被告王甜甜与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的用人单位必然是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某些用工中也可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解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为被告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了保底工资,并由欠条载明了所欠的工资。案例中,王甜甜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知识点: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法律关系
难度级别:3
【案例2】
山东临沂电商从业者孙玲玲经营着一家销售糖果类产品的店铺 ,2020年10月开始 尝试电商直播 。一个月里 ,她找了多位带货主播 ,这些主播粉丝数量都超过百万,但几 乎每场带货都以赔钱收场。
“有的主播介绍了产品很久,最终只卖出去1000多块钱 。更离谱的一 次是 ,商品已 经下架 ,但销售数据还在攀升。”
孙玲玲说 ,有主播甚至告诉她 ,“数据造假是直播带货的  ‘潜规则 ’”。
2020年11月25日晚 ,据《财经》报道称 ,杨坤在上半年的直播带货榜单中,首秀 便创下1451万元的销售额 ,排行榜单第二名的好成绩。
商家看到了杨坤身上的商业价值,杨坤便开始了他的 32场直播 。11月 8日这天, 杨坤共售卖40样产品, 包括羽绒服、面膜等各种物品。
但满心期待的直播带来的并不是销售奇迹, 而是大面积的“翻车现场”。有的商家  称收回坑位费需要3500单 ,最后只卖出了180单; 99元一盒的面膜销售了1 . 8万元,但退款近4000元; 有的虽然销售额很好 ,但是在后两天退款开始直追销售额, 几乎 90%都有退款的情况 。更有一位商家花了12万元的坑位费, 当天总销量120万元 ,没想 到过了一天就退款110多万元 , 留下来的销售额只有4万元。
每一位邀请杨坤直播的商家都面临大面积退单的情况,商家们联合起来建立了 “杨坤直播被坑商家” 的维权群,并报警指认杨坤直播期间涉嫌的刷单 、造假等问题 。不过 民警听完商家的叙述后则表示 , 即便有证据表明杨坤直播靠刷单来冲量 ,也只能说是 “以次充好”,不算 “诈骗”,只能算民事纠纷。
11月11日晚 , 当红脱口秀演员李雪琴被邀在某平台参与了一场直播活动。 当时显示直播间有311万人 ,场面十分火爆 ,下单也源源不断 。但有媒体爆料 ,承接的主办方 把直播效果维护交给了某传媒公司,传媒公司再把直播人气和互动等需求外包给了一 家 刷单机构 。这次直播刷单机构需要维护300万人气加互动点赞 ,结束时是311万 。也就 是说 ,真实人气只有 11万。 1万的人气只需要 10块钱, 300万的人气只需要 3000 块钱。
请分析:
案例中透露出来的情况说明当前直播带货领域存在哪些乱象?结合实际 ,谈谈应如何加强直播带货行为规范 、强化直播带货主体相关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直播带货模式新、交易量大,但也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商品销售者身份难辨识,起诉对象难确定;直播滤镜厚、话术多,虚假宣传频发;古玩等特殊行业也加入直播带货,普通消费者冲动消费易遇风险。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直播主体身份多样、责任认定难,带货主播准入标准低、法律意识不足以及直播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等。
为应对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发展双赢的基本裁判导向。一是明确直播带货中主播、直播平台、实际销售者等各方的责任分配;二是准确认定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三是坚持利益平衡理念,明确不同平台的法律地位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平台监督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等。需要继续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清朗治理,倡导诚信公平的直播带货市场风气,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强国建设持续提供司法助力。
解析:眼下直播带货种种争议、乱象愈演愈烈。频繁翻车、假货不断、刷量造假、质量存疑、售后无门等问题的频频出现,将直播带货推入一个微妙时刻,甚至引起监管层面的重视。
加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行业的造假乱象。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加大MCN机构的违法惩治力度,加强流量明星的诚信监管。同时,消费者的普法意识也要加强。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这一消息对直播电商,乃至网络直播领域带来了重大影响。
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就专门对头部主播的监管提出了要求。
通知提出:要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合规性检查。要探索建立科学分类分级的实时动态管理机制,设置奖惩退禁办法,提高甄别和打击数据造假的能力,为维护诚信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市场普遍存在的刷单刷数据等行文,通知也提出: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业务类别容易出问题的直播间,要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跟踪节目动态,分析舆情和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导向偏差和问题。
知识点:网红带货法律
难度级别:3
【案例3
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电商平台一 家店铺看到一款标有 “特卖 秒杀” 的皮带,点击购买后却发现与页面标注的价格一致 ,并未有任何优惠 。 消费者认 为其因 “秒杀” 的吸引前来购买 , 应该享受低于平日价格的优惠, 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
经搜索 ,该店铺中的确上架了一款标有 “特卖秒杀” 的皮带,售价为21元/条 ,在 该页面未发现任何享受 “特卖秒杀” 所需满足的条件 、要求或者提示 。经调查 ,2019年 9月 ,该店铺参加电商平台组织的商人节 “特卖秒杀” 活动,新人实际仅需花费3元即 可购买1条 。 当时皮带销量大增,吸引了非常多的顾客 ,带动店铺内其他产品销量大幅 上涨。为了吸引更多顾客 ,店铺负责人王某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直播售卖这款皮带 ,并同步在网店上架,在购买页面突出标注 “特卖秒杀” 字样, 未标注其他任何说明或者提示 。王某称, 由于抖音平台没有直接下单的功能,有购买意向的用 户需要在王某直播间留下自己的电商平台账号, 然后到店铺下单后联系网店工作人员核对账号并改价 ,才能享受特价8元/条 。直接在店铺下单的用户只能按照原价购买 ,无 法享受 “特卖秒杀” 的价格。
请分析:
案例中的店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应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关于“特卖秒杀”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店铺宣传其出售的皮带“特卖秒杀”,实际上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并没有享受到优惠,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个人抖音直播间开展“特卖秒杀”活动销售皮带,并同步在当事人网络店铺上架该款产品,但在店铺页面中并没有标注消费者享受“特卖秒杀”活动价格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广告中对服务内容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根据《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产品页面突出宣传“特卖秒杀”,让消费者极易误解其页面当前价格就是优惠价格,从而诱导完成交易,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可以围绕这三种观点,结合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理解。
解析:
从案件中看,当事人在个人抖音直播间开展“特卖秒杀”活动销售皮带,并同步在当事人网络店铺上架该款产品,但在店铺页面中并没有标注消费者享受“特卖秒杀”活动价格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广告中对服务内容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根据《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当事人提供了在抖音直播时的部分录像,可以佐证当时正在直播间的消费者能够知晓参与“特卖秒杀”活动所需满足的条件,且抖音直播中双方均能通过抖音软件下方的发送消息模式进行交流,可以获悉和确认相关要求。原则上,直播间的消费者在达成条件后下单,能够以“特卖秒杀”活动的价格购买到低价的皮带,所以当事人在店铺中宣传的“特卖秒杀”内容是可行的,并不是完全虚假的广告,而且价格确实比平时购买价格有较大幅度优惠。
第二,消费者仅进入物品购买页面,无法获知参与该项“特卖秒杀”活动的要求和条件,直接下单也只能以网页显示的平时的价格成交,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当事人陈述其主观意图,并非为了贪图个中小利或者无法承受损失,主要目的还是通过活动吸引顾客,提升店铺销售热度。从该产品上架至今的销售数量可以看出,产品并不热销,当事人所述是实际情况。
由此,对未收看当事人直播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不知道如何才能满足这款“特卖秒杀”皮带的活动要求,也就无法以优惠价格购买皮带。当事人在网页店铺上没有说明享受“特卖秒杀”价格需要满足的条件,故应认定当事人广告中对服务内容表示不清楚、不准确、不明白。
启发和建议:直播带货实际上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实际中,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翻车”、售后维权无门等种种乱象频频出现。规范直播带货,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主播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作为直播带货的主体,主播往往只需一部手机,在有网络的环境中就可以开启直播,极低的入行门槛,使得主播行业鱼龙混杂。部分主播面对天价代言费,对产品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极大伤害。因此,主播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遵守《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同时,主播应主动对所推销产品的质量把关,向供货方索要产品检测及合格报告等信息,对产品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在宣传过程中不夸大产品功效。
二是直播平台要增强责任感,规范管理主播带货行为。直播带货为平台带来新的发展点,但是经营风险也随之而来。一旦主播带货“翻车”,对其所在直播平台的声誉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直播平台要参照网络销售平台对进入平台交易的第三方经营者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做好主播实名认证工作,并增加人工抽查频次,监督直播带货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同时,直播平台应增设消费者投诉处置渠道,对多次代言出现质量问题和消费纠纷 产品的主播,直播平台出台相应措施,限制或暂停直播权限。
三是相关部门亟须完善制度建设,出台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在强化参与者主体责任的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对行业开展调研活动,依法严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同时,完善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措施,参照《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规定,确立直播平台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中的责任、要求和标准。
四是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保留消费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不盲目跟风。在购物时,选择信誉较好、粉丝数量较多、没有不良投诉的主播。通过直播购物时,可以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如主播承诺的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折扣等。在正式下单前,还要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面,对不清楚的地方进一步向主播或客服求证。同时,消费者要保留好支付凭证,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最好在快递员面前拆封查验商品,快递拆封过程也可以用拍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品有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商家协商;与商家协商未果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知识点:直播电商平台社会责任
难度级别:3
【案例4】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快手和微信平台上,通过直播及朋友圈宣传的方式向孙某、贾某等多人销售可治疗颈椎、肩周炎等疾病的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袋装黄色粉末。经食药监局证明,其销售的袋装黄色粉末药品系假药。
任某某称其所售药品系购自一个老头处,非自己所配制。他2019年2月份开始在快手直播卖药时,并不知道药含有什么成分,亦不知道所售药品是真药还是假药。通过微信收取的卖药款共计17230元。
请分析:案例中任某某通过直播出售假药,应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直播带货同样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解析:直播带货同样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的风险。直播带货如果为销售行为,符合《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第140条至148条中对销售行为的界定,主播利用直播平台销售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犯罪客体为伪劣商品、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直播带货为销售行为,可构成《刑法》第140条至148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犯罪。
直播带货如果为广告行为,因为不直接发生商品的有偿转让,不能扩张解释为销售行为而作为第140条至148条的入罪条件。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广告法》第55条第四款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不包括广告代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被排除在虚假广告罪之外:一方面,由于带货主播的身份可能存在叠合,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可能兼具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身份,此时可能会因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广告代言人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销售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在直播过程中违反《广告法》违规宣传,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直播过程中销售假药、伪劣商品等情节严重的,或者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刑事责任。
直播带货市场的良性发展依赖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必严、直播平台的行业约束,也依赖于带货主播的责任意识,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如此,直播带货才能减少“翻车”,行稳致远,避免“翻车翻得越狠,人设站得越稳”的自黑和自嘲。
知识点:网红带货法律
难度级别:3
【案例5】
2019年 “双11 ” 刚刚结束 ,各大电商平台的成交额又创新高 ,这其中 ,直播 “带货”成为一大风口 。浙江嘉兴的程佳(化名)在观看了女主播薇娅的直播后,购买了蟹 状元牌 “大闸蟹”。结果程佳拿到快递的 “大闸蟹”后却发现 ,并没有正宗阳澄湖大闸 蟹的防伪蟹扣 。此前另一当红主播李某某直播时推销的不粘锅当场粘锅 ,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主播 “带货”商品品质的质疑。
请分析:
1 .  网络主播如果宣传的产品与其实际质量不相符 ,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主播应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  案例中的程佳(化名) 能否要求直播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3 .  能否运用《电商法》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范?
分析要点提示:
对于主播“带货”屡涉虚假宣传,《电子商务法》被视为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所必需的规范性法规,通过厘清商家、平台等各方权责,从而建立更为良性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商生态净化。
解析:
应强化平台与商家、主播之间的责任捆绑关系,倒逼平台加强对商家、主播销售行为的日常管理,出现虚假宣传、质量纠纷时,充分运用自身专业力量加以举证,做好质量把关者。
主播“带货”具有较强的现场感和互动性,受到不少用户欢迎,并被电商平台视为吸引流量的新路径。然而,主播“带货”主要依赖于其人格化背书,以及较低的价格,用户很难在短时间内分辨其产品质量。一旦主播为了快速盈利,没有对商品资质等方面严格审核,就很可能出现所推销商品的各种质量问题。如果有些主播在利益诱导下放弃底线,直接替假冒伪劣产品做宣传,其所带来的危害性就更大。
对于主播“带货”屡涉虚假宣传,《电子商务法》被视为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所必需的规范性法规,通过厘清商家、平台等各方权责,从而建立更为良性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商生态净化。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第八十五条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这都规范了“虚假宣传”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内容之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即,主播“带货”时虚假宣传为《电子商务法》所明令禁止,且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查实的行为采取最高200万的罚款。
但是,问题是消费者遇到此类主播“带货”虚假宣传时,往往会出现举证难。基于信息不对称、证据搜寻难度高,不少消费者在主播“带货”虚假宣传时,只能选择私了。这也让此类主播“带货”涉嫌虚假宣传现象屡屡发生。
为应对消费者举证难的状况,《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强化了平台连带责任,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由电商平台予以调查。电商平台如果对此不作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通过强化平台与商家、主播之间的责任捆绑关系,倒逼平台加强对商家、主播销售行为的日常管理,出现虚假宣传、质量纠纷时,充分运用自身专业力量加以举证,做好质量把关者。
【案例6】
2019年7月 ,烟台警方破获特大网络直播平台诈骗案 ,共打掉诈 骗遍布9省14市的窝点20个 ,抓获犯罪嫌疑人225名,扣押电脑 、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 宗,缴获诈骗 “话术”剧本等资料300余套 , 冻结资金1900余万元。
2019年4月 ,烟台一企业员工初某通过社交软件聊到一个自称主播的美女 ,女主播推送自己的直播平台给初某邀请其观看 ,并称可以见面 。在女主播的诱导下,初某先后 充值10余次 ,金额达4000余元,但充值完成后 ,却没有见到女主播,初某惊觉被骗遂 报警。
警方经调查取证 ,发现多个利用星海直播平台实施网络交友诈骗的诈骗团伙 。该诈骗团伙分为管理人员 、女主播、经纪人三种角色 ,女主播配合诈骗经纪人与受害人微信聊天;各个诈骗经纪人冒充女主播与受害人微信聊天 ,都是根据以 “星海直播平台培 训”命名的诈骗剧本进行,该剧本内容重点培训经纪人如何冒充女主播与受害人进行交 友(谈恋爱 、招嫖 、视频等),并让受害人在星海直播平台通过微信 、支付宝充钱给女主播刷虚拟礼物进行诈骗。
请分析:
1 . 案例中直播诈骗有什么特征?
2. 结合现实,谈谈如何防范直播诈骗。
分析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解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互联网和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很多人带来了机会和福利,但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不良分子的注意。一些不良平台和主播会利用网友们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和诱惑,骗取网友们的财产。比如,在直播PK赛时,一些不良平台和主播会故意制造假的比赛情况,引诱网友刷礼物,从而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
该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直播交友类诈骗案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通常有如下几种:
(1)虚构或隐瞒身份,如虽为男性却假扮美女主播、虚构学历职业、虚构家庭背景;
(2)虚构或隐瞒感情状况或经历,如虚构单身人设、虚构悲惨的感情经历以骗取同情;
(3)虚构或隐瞒真实目的假意与被害人进入恋爱关系;
(4)虚构或隐瞒与自身相关事件、骗取被害人的支持或同情,如虚构主播家里人生病、过生日、需做任务、平台PK等理由。
网络直播诱导你刷礼物的套路通常有:
1、利用心理暗示:诱导你刷礼物的人会利用心理暗示,比如夸赞你慷慨大方、善良热心等,让你产生一种“我应该多送一些礼物”的心理,从而达到诱导的目的。
2、利用互动奖励:有些直播平台会设置互动奖励机制,观众在直播间内发言或送礼物可以获得积分或抽奖机会,诱导你刷礼物来获得更多的积分或抽奖机会。
3、利用虚拟礼物:直播平台上的礼物大多是虚拟的,观众需要花费真实的金钱购买虚拟礼物,但是这些礼物并没有实际的价值,只是用来表达观众对主播的支持和喜爱。诱导你刷礼物的人会利用虚拟礼物的特性,让你产生“这只是虚拟的,不如多送一点”的心态。
4、利用送礼物的排名:有些直播平台会设置送礼物的排名榜单,观众可以在榜单上展示自己的名字和送礼物的数量,诱导你刷礼物来提高自己在榜单上的排名。
此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如果遇到了这类骗局,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帮助追回被骗费用。
投资者面对各类投资平台,要选择银行、保险等合法金融机构;不要被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所迷惑;要有风险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要受高息诱惑而动心,避免赚了利息,丢了本金!



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某年9月10日上午,黑龙江A公司向广东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盘,出售400吨A产品,每吨价格3800元,注明本发盘有效期为5天。当天,B公司职员接收邮件并做了市场调查,公司研究后指示业务员张某发送邮件还盘。张某当晚8时用私人电子邮箱向A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箱发送了接受发盘的邮件。A公司发现张某发来的邮件时已是16日下午4时,A产品价格已涨,遂要求价格为每吨4000元,B公司拒绝,要求价格不变。后A公司以每吨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请分析:案例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依据“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
解析:不成立。理由是: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依据“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我国在法律制定上遵循了国际上一贯的“到达主义”原则惯例。B公司没有按照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等到发现邮件时已经超过5天,故而不成立。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2】
某年7月,美团网推送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重庆消费者蒋某、文某某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
请分析:正常情况下“0元”套餐除非是大型优惠活动,否则团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美团网的0元价格事件确实发生了。你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分析要点提示:
此类乌龙事件一再出现,说明了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合理判断。
参阅:刘文新,美团网“0元团购522元套餐”消费时遭拒绝  美团“零元餐”团购惹官司,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10月29日, http://finance.sina.com.cn/360de ... /083020671182.shtml
解析:此类乌龙事件一再出现,说明了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正常情况下“零元”套餐除非是大型优惠活动,否则团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消费者应当具备的合理怀疑并不能成为网站免责的事由,从网站发布信息的角度来看,只要是以明确的意思表达的内容,均具有可信性。因此,商家与美团平台首先应该内部查查为什么出现“零元”套餐,而非一味指责消费者恶意消费和主体不当,这是个诚信度的考验,对象并非消费者,而应当是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3】
王女士在某网店订购了一只养生壶,因为既没有及时接听快递人员的电话,又没有跟踪物流情况,因而错过了接收时间,养生壶被退回。当王女士联系网店时,网店声称要王女士补贴运费才能进行第二次发货。
请分析:网店要求王女士补贴运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关于二次配送费用,要看寄件方是否交了邮费,如果寄件方已经支付物流费用,并选择送货上门,那么物流公司则不能要求收货方支付二次配送费用。参阅:没接到电话错过收货快递小哥要收二次配送费,合理吗? https://www.zznews.gov.cn/news/2017/0401/251475.shtml;快递二次收费乱象频发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刘君:快递企业“二次收费”不合理,https://www.sohu.com/a/334090445_120004713
解析:商家在收到订单后合同成立,商家发出货物。王女士因为自己的问题没有提货造成货物退回,确实使得商家的运费受到损失。可以适当补交运费,商家再次发货。商品交易和为贵,需要互相体谅,公道运营。如果由于客户原因导致送货不到位,将会产生二次配送费用,如果是配送员的原因导致的,将会再次免费派送。关于二次配送费用,要看寄件方是否交了邮费,如果寄件方已经支付物流费用,并选择送货上门,那么物流公司则不能要求收货方支付二次配送费用。按照旷女士的情况,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4】
恒通商贸公司(甲公司)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了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乙公司)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某年5月3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向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经多次调试已正常运行,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
可在9月12日,由于甲公司储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亟须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向乙公司下单,电脑显示信息已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公司当天收到订单后只要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何故,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公司洗涤用品已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应急,甲公司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乙公司声称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并没有违约。
请分析:
1.9月12日甲公司电脑自动向乙公司的下单是否有效?
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此批货物?
分析要点提示:
电子方式签订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解析: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使用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口头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这应视为该书面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要约延迟的责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适当,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甲公司不能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
案例中,甲公司并未催告乙公司履行义务,且乙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甲公司目的的实现没有重大影响,只是造成仓储方面的困难,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此,甲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拒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5】
某年3月8日,原告明月公司(甲方)与被告名豹公司(乙方)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名豹公司对原告设立的爱熙化妆品旗舰店(天猫)进行运营,合同期限2年,运营服务费用35000元/月,每6个月支付一次,佣金提点月度提成按照月度销售额的14%支付,以店铺支付宝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天猫店铺全年推广费用控制在全年目标销售额的12%,如遇大型促销活动,乙方提前至少30天通知甲方。如年度推广费超过12%,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期6个月的运营服务费21万元,并将运营账号、密码等提供给被告,全权委托被告运营。
经双方电子邮件沟通,8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精华露单品销量计划(改)》;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爱熙5大款推广营销方案》;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隔离乳销售计划(次爆款)》。上述邮件双方确认精华露的佣金/服务费为2.5元/单;不设置爽肤水产品的佣金,爽肤水的活动售价为19.9元/瓶;隔离乳的佣金为1元/单。
但旗舰店商品精华露的佣金于8月20日被设置为90%,每笔淘宝客佣金代扣为26.1元;爽肤水的佣金于2018年7月10日被设置为30%和40%,每笔淘宝客佣金代扣分别为2.97元、3.96元。7月25日至8月19日期间,原告支付宝财务明细表中爽肤水的售价被降为9.9元/单,双方约定的售价为19.9元。
原告发现上述交易账户异常后,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停止发货,导致客户投诉,8月28日,旗舰店被天猫平台扣4分,被监管、被扣除保证金作为其缺货赔付的违约金,总计26万多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实际运营原告天猫店铺的时间是该年2月23日起至8月23日。
被告辩称,《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未约定保本经营,双方只对销售目标予以约定。
网店低价促销活动存在的经营风险,原告具有心理预期。被告同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书、支付拖欠的第二期运营服务费21万元(依约应于2018该8月10日前支付)及利息。
请分析:
被告名豹公司应否对原告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就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解析:原告明月公司与被告名豹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有效,双方应予遵守,由于被告名豹公司存在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名豹公司的反诉主张,其中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其于2018年8月23日就不再经营原告的天猫店铺,双方合同实际已解除,由于被告存在违约,其要求原告支付第二笔应付款项21万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知识点:电子合同;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3
【案例6】
某年3月某日,丁某某在中致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参加涉案茅台酒拍卖,支付拍卖保证金1000元。该酒起拍价为26500元,丁某某以最高应价10.02万元拍得,后丁某某及时支付了全部价款。第二日中致公司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在丁某某坚持要求发货后于两天同意发货。中致公司在下发货单后,又以货物装车时发生损坏且调货有难度为由,至今未向丁某某交付涉案茅台酒。丁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中致公司交付茅台酒并赔偿合理费用1.1万元。
请分析:
1.丁某某作为最高应价者支付了相应价款,买卖合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中致公司有无履行交付的义务?为什么?
2.中致公司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中致公司如果确系价格设置错误,应如何行使撤销权?
分析要点提示:
需要从合同订立是否显失公平、卖家申请法院撤销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卖家交付涉案茅台酒是否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得出合理结论。
解析: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本案原告D某某系在被告中致公司开设的网店参与拍卖竞购涉案茅台酒,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拍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原告D某某作为最高应价者支付了相应价款,故该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中致公司有责任履行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义务。
第二、被告中致公司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买卖合同。被告中致公司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本案原告D某某是以拍卖方式取得涉案茅台酒的购买权,而根据拍卖惯例,起拍价的设定往往低于该拍品的市场价,有些销售方甚至故意设定一个较低的起拍价来吸引人气,故本案起拍价的设定符合拍卖惯例,并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构成重大误解,依照《民法典》总则篇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被告如果在原告起诉时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定除斥期,故其撤销权消灭。
第三、被告中致公司不能以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理由为:《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显失公平,要考量的是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即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不是考量合同订立后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D某某是普通消费者,被告中致公司是网店的经营者,在本案买卖合同订立时,被告中致公司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故本案被告中致公司不能以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另外,被告中致公司辩称涉案茅台酒已经在发货过程中损毁,但是其主张既无证据证明也不合常理,况且本案的标的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故被告中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D某某交付涉案茅台酒。
知识点:电子合同;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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