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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理课】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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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4: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商经理课】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小胡17岁,是一名高一学生。他的父母都已60岁了,全部积蓄50多万元钱为了方便管理,他们让小胡帮忙操作把钱转到了父亲支付宝账户里。
小胡平时喜欢看直播。2022年8月起,他在家里上网课时发现,父亲支付宝账户里有钱,就开始用来打赏主播。每次打赏都有两三千元,最高的一次,竟然给一个主播转账9万元!
小胡说,他觉得打赏主播是一种表达自己喜欢的方式,也是一种得到主播关注和回应的方式。他追逐着成为榜一大哥的梦想。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小胡在虎牙平台上给主播打赏的消费总额高达39万多元!当他的父母发现这个惊人的数字时气得要吐血。他们立即联系虎牙公司,要求退还这笔钱。但是虎牙公司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理由是小胡使用的虎牙账号是通过成年人信息注册的。
请分析:
1 .  小胡的打赏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 请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分析小胡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3. 结合身边案例 ,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分析要点提示:
1.深刻把握电子签名的特殊性,明晰电子签名的当事人与实际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2.应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分析出本案中打赏主播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个要素。
解析:开放答题。
1.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条对于双方不见面仅通过网络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来讲实在太重要了,以前我们常说“你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法律推定对面就是一个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人。
“行为能力推定”条款的设置,促进了电子商务交易的稳定性,也告诫了各位家长要管好自己小孩子的手。毕竟这波操作送出去,钱可能真的就要不回来了。
2.案中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当事人——虎牙平台运营商,小胡的父亲,主播;客体——主播打赏合同关系;内容——主播与小胡的父亲之间围绕主播打赏合同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针对媒体曝出深圳11岁男孩玩王者荣耀花掉三万元一事,腾讯已经与男孩的家长取得联系,并且确认退款,对于来自家长的相关投诉,腾讯“一般需要对方提供家长和孩子的身份证明,以及亲子关系等一些必要的基本资料,并会结合游戏账户的后台数据,与家长、孩子详细沟通之后,以此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评估,如果可信度较高,我们会出于关怀的角度,进行退款处理。”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2】
自2018年起被告与原告开始业务合作,被告通过原告B2B电子商务平台向原告采购产品散石。双方合作惯例为:被告在原告订货平台下单,原告在系统中确认订单,双方沟通交货事宜,原告备货、发货、开票并给予被告1-2个月账期,由于订单密集,被告付款并不对应某一笔订单,原告按照发票日期前往后逐笔入账。自2020年年初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
案涉纠纷发生的原告自建平台仅向原告企业客户开放,并专用于向原告订货,无第三方商家入驻并通过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请分析:
原告运营的案涉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 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  ,是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空间。需要从电子商务平台的中介特征上把握其概念。
解析:开放答题。
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 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  ,是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 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空间。需要从电子商务平台的中介特征上把握其概念。
电子商务平台首先应该具有中介性,即要微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提供中介的网络空间,所以,平台经营者自己不应该是交易的一方,或大部分情况下不是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运营的案涉平台是原告自己经营,仅用于自己交易活动的一个平台或系统,并非供第三方商家交易活动的中介平台,故不符合电商平台的概念。从而不属于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3】
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一款据说是  “英国正品代购 ” 的 Burberry女士格子巧克力色手提包 ,共花费 860元 。 而此款包在专柜的售价为 12 600 元 ,这让李女士觉得像占了个大便宜 。然而 ,几天后包邮回来 ,李女士看到实物后感觉 很失望 , 虽然发票 、 包装盒和产品质量书一应俱全 ,但是粗糙的做工让李女士觉得还没 有一 两百元的包质量好。
于是 ,李女士决定退货 。谁知卖家与此前热情的态度相反 ,表示商品不退不换 , 而 且还将李女士从好友名单中拉黑 。李女士不甘心 ,拨打了12315维权电话 ,但被告知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也就是说 , 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措 施来监管微信购物中出现的侵权问题。
请分析:
1 .  本案中微信卖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为什么?
2.  在本案中 ,微信平台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1. 根据2018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目前层出不穷 的销售手段 ,包括微商 、直播销售等形式均应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2. 微信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解析:开放答题。
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把微信卖家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对微商进行严格管制。案中,微信平台应向李女士提供微商联系方式、注册信息,协助李女士维权,如果无法向李女士提供上述信息,则存在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时需谨慎,在与卖家交易过程中,尽量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账单与卖家姓名、身份证号来降低购物风险。如若要买名品、奢侈品应该到专柜或官网购买,或者委托海外的好友购买。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4】
11月5日22点左右 ,滴滴车主杨某接到一个订单 ,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乘客  醉酒不醒 。杨某未关闭订单 , 同时报警 ,警察到来后强行叫醒该乘客 。 因乘客醉酒 ,手  机两次掉落车内 ,杨某递还 ,手机并未损坏 。警察记录杨某个人信息后 ,告知其可以离  开 。次日 ,杨某的 “深夜服务卡” 功能被滴滴公司关闭 ,接不到女性乘客及夜间订单, 杨某得知后与滴滴客服联系 ,被告知系乘客安全投诉所致 。11月8日 ,杨某 “深夜服务  卡” 功能显示恢复 ,但接不到夜间订单 。杨某认为该事件造成其订单量大量缩水 ,每天  流水由750元以上降至300 ~ 400元 ,遂诉至法院 ,要求滴滴公司赔偿 “深夜服务卡” 功  能受限的损失。
依据《平台用户规则》约定 ,滴滴公司有权依据规则规定的处理措施追究用户违规 责任 。滴滴公司收到乘客投诉后,初步判定司机违规符合平台规则约定和平台管理要 求 , 限制其 “深夜服务卡” 功能使用 。但当杨某提供报警记录和对涉案订单进行多次申 诉时 ,滴滴公司未遵守平台规则 “平台接到申诉后再次依据本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实” 的约定 ,在杨某实际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持续一个月采取限制措施。
请分析:
1 .  滴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 ,对乘客人身 、财产安全是否负有安 全保障义务? 滴滴公司应如何履行这一义务?
2.  滴滴公司应否赔偿杨某  “深夜服务卡” 功能受限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1.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可以从侵权法和合同法两个角度去理解和分析。《平台用户规则》是处理平台经营者和用户、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2.从平台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角度看,个案中的公平亦应兼顾。
解析:1.滴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滴滴公司可以依据《平台用户规则》规定的处理措施追究用户违规责任,关闭或限制用户的“深夜服务卡”功能,责成用户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用户对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的,应责成用户赔偿,并对用户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滴滴公司通过滴滴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滴滴车主杨某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杨某在滴滴平台注册时同意接受平台格式协议《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平台用户规则》,协议合法有效,杨某认可该规则效力,双方应按照该规则中的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杨某提供报警记录和对涉案订单进行多次申诉时,滴滴公司未遵守平台规则“平台接到申诉后再次依据本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实”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
滴滴公司以安全和效率原则作为平台运营基础值得肯定,但从平台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角度看,个案中的公平亦应兼顾,平台行使自治管理权,进行自由裁量时仍要审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滴滴公司既要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也不能损害司机的合法权利。故滴滴公司应依据杨某“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同时酌情考虑油费等成本,酌定滴滴公司赔偿杨某损失。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5】
消费者王某在当当网订购了6盒苦瓜清脂减肥胶囊 ,共计 336 元 , 两天后收到上述货物 。王某食用其中2盒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 ,且生产厂家及批  准文号均系伪造 ,遂向工商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 , 当当网被没收违法所得152 . 86元, 罚款3万元 。王某诉至法院 ,要求当当网退还货款并给付10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 , 当当  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 ,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  赔偿责任。
请分析:
1 .  本案例中当当网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什么也需要承担责任?
2. 《电商法》 中有关当当网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应如何理 解这些规定?
分析要点提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日常经营活动的巡查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平台规则,对于食品经营,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台经营者如果怠于行使相关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公司”)对外公示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是当当网公司,普通消费者对于当当网内部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详细分工无法判断,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以网站所有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当当网公司作为案件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当当网公司作为涉案商品销售者,虽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当当网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因所售减肥胶囊的生产厂家系虚假注册的公司,且在进货时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当当网应当承担责任。
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 ,它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 ,不接触商品 也不参与结算 。一般情况下,在电商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违约 、侵权责任 ,商品 、服务的销售者是直接的责任主体 ,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时候 , 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才会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
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因为在网络 平台上开店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平台有 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如不能提供 ,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审 查义务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上 ,电商交易平台为电商交易提供网络空间 ,不直接 参与交易行为 。当消费者找不到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时 , 电商交易平台有提供相关信息 的义务 。如果电商网络交易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 式 ,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
电商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条件是明知或者应知 。 明知需证明电商交易平台 知道提供商品 、服务的侵权行为,如消费者向电商交易平台投诉 、举报了商品 、服务提 供者的侵权行为 ,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应知是以一般理性标准为判断依据 ,推测电商交 易平台提供者能够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的认定 ,“必要措施” 可以理解为电商交 易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己的平台控制力,采取技术手段 ,阻止商品 、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 实施侵权行为的措施 ,如屏蔽店铺 、删除商品宣传 、断开违法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链接 以及对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 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化。
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 , 即完成了告知义务 ,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6】
北京代驾司机徐先生将乘客送到家中后 ,使用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 件e拼车 ,约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 。乘车返回途中 ,车辆遭遇了严重事故 ,徐先生被撞 成重伤 。徐先生将李某和e代驾公司告上法庭 。据调查 ,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套牌车 ,本 身属于违法行为 ,客观上增加了乘车风险 , 而e拼车没有停止其拼车服务。
请分析:
e代驾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解析:
e代驾作为平台提供者对入驻平台的车辆具有审核管理义务,双方都是有管理关系的,而且李师傅驾驶的车辆本质上又属于套牌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客观上增加乘车风险,而e拼车没有停止他的拼车服务,导致侵权行为得以继续进行,对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所以认定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7】
被告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平台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原告王某在该平台上一家麻辣烫店铺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麻辣烫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该麻辣烫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分析:
1. 本案中,被告甲公司属于哪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负有何种责任与义务?
2. 本案能否判定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可以从《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定方面展开分析。

解析:
甲公司经营的外卖餐饮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甲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甲公司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甲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王某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甲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难度级别:3
【案例8】
原告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预订了“机票+酒店”自由行产品。出行前两日,因同行人员中原告儿子患病无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订。被告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反馈“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去申请且不保证结果”。但被告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继续要求供应商取消订单,而是告知原告该订单不可取消,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熊某后未实际出行,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当庭拨打酒店客服电话,确认涉案订单当时的取消政策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的违约金,如提供相关疾病证明则除节假日外可无损取消。”
请分析:
1. 本案中,被告中间供应商是否负有及时协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义务?为什么?
2. 被告中间供应商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何种后果?
分析要点提示:
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解析:
旅行社应赔偿熊某相应的损失。
【说法】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熊某预订其指定酒店,以使熊某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预订等事宜并非由熊某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故在熊某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应当认为旅行社依法负有及时协助熊某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案中,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但旅行社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熊某,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导致熊某损失,应予以赔偿。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难度级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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