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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注销,劳动者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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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原告郑某通过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时某取得联系。2019年10月22日,该公司录用了郑某。2020年7月18日,原告郑某辞职离开该公司。该公司系于2015年11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时某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21年2月20日被时某注销。原告郑某要求时某赔偿因该公司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故而成讼。
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527民初1047号号民事判决:一、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经济补偿损失21893元。二、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鄂05民终3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公司章程亦载明时某系唯一股东,股东出资额为200万元,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公司与原告郑某劳动争议案二审期间,法定代表人时某将公司注销。注销该公司前,时某并没有对诉讼涉及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事务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办理清算注销公司的情形,应当由时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以20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限。
案例分析
劳动者于2019年入职,2020年离职,2021年公司注销,公司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要求公司在注销后要求补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知,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的社保账号已不存在,则劳动者无法再要求以该账号为其补缴社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就属于以上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存在未清偿债务即注销的,属于未完成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为其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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