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章程 (2021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科学的创新与进步,鼓励原始创新性成果的涌现,促进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性研究,特设立“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由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南京大学经济学院等七家单位(按参加先后排序)共同主办。 第二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士组成,组委会内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推荐资深学者组成,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由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每年(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一项,最多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或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二章 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奖励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在中国经济理论研究方面作出重大原始创新性成果的主要贡献人。该项成果需在中国经历十年以上理论验证或实践检验,并对中国经济发展或改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五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将遵循公众参与、经济学界民主投票产生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循尊重历史、学术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选程序 第六条 候选理论的征集。通过公开渠道,广泛征集候选理论。候选理论或其代表作应是已经以文字形式公开或内部发表,发表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不晚于评奖年份前10年,即2008年度评奖的候选理论发表时间截止到1998年底,2009年度评奖的候选理论发表时间截止到1999年底,2010年度评奖的候选理论发表时间截止到2000年底,往后依次类推。申请和推荐候选理论需完整填写《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候选理论申请表》与《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候选理论推荐表》,并提供申请人和推荐人的真实身份和姓名。 第七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和推荐的理论审核后,在网上和其他媒体公布,公众可对网上公布的候选理论发表评论。 第八条 全国主要经济研究机构、国家重点高校财经类院系、重要学术刊物和媒体负责人、国际著名中国经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重要经济专家至少100名专家、学者为受邀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投票决定最终获奖者。 第九条 评审专家投票结果的第一名为本年度获奖理论。 第十条 “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将聘请公证机构对评选计票全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四章 奖项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若某项候选理论成果由一人(或组)以上分别做出了重大原始创新性贡献,申请和被推荐者可以超过一人(或组)。 第十二条 若申请和推荐的理论贡献人为一人以上时,应分别说明各人在该课题中所做出的主要贡献。 第十三条 奖项只授予在世经济学家,同一研究领域,每人只可获奖一次。每届评奖如有其他补充标准,须提前公开说明,评奖的具体细则由“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或执行委员会发布。 第五章 颁奖 第十四条 组委会将邀请获奖者参加颁奖的有关活动,包括出席颁奖仪式、接受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奖金、证书及其他有关活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主办单位2008年4月9日协商通过,经多次修订,本次修订即日生效。本章程由“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 (按参加先后排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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