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0〕29号
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区、县(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2009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2009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分级登记分级年检的方式进行。即:在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四、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照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填具的200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一式2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年检程序
(一)2010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二)2010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
七、年检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2000年度检查表》,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3个月期限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出具审查意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年检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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