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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顺利通过:校长培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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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21: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省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高等学历教育除外)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和师范、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不含师范、医学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

(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技工学校和实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

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冠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并与民办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以上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突出职业院校的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建设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合理安排课程结构比例,完成国家规定的实践教学课时。

民办学校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资助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前,将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正式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应当发给学位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发给非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受教育者,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秩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城管)、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一条 提倡民办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民办学校可以为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助学应当由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承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鉴定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等学校参照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其他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以及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建议、意见和申诉,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受教育者对学校不按规定予以答复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诉。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就业。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收费时,应当公示或者出示收费许可证。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 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回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扶 持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对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以划拨方式向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土地政策。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时,应当监督并协助民办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的年度检查可以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简化年度检查内容,避免检查内容重复。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促进民办学校办学。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出示法定依据,并向民办学校出具收费票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依法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二)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没有退还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受教育者退费或者不按规定退费的;
  (三)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
  (三)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没有法定依据,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或者收取的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及时退还所收费用或者多收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已受理设立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的;
  (三)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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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2 2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辅 导 报 告
——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处长

作为《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起草、修改、协调乃至立法审议,到最后出台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我想谈谈我对条例的认识和体会。
    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应该说是在1982年以后,从社会力量办学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8131所,接近9000所。在校学生108万人,教职工33.1万人,其中教师22.1万,校园总占地面积5153万平方米,资产总额为367.8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263.2亿元。具体为:幼儿园3950所,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83%;小学98所,占全省小学总数的1.1%,在校生3.4万人,占全省小学在校生的1.6%;初级中学131所,占全省初级中学总数的7.9%,在校生9.3万人,占全省在校初级中学学生的6%;高级中学94所,占全省高级中学总数的19.8%,在校学生3.4万人,占全省在校高级中学学生的5.6%;普通高等学校16所,占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24.6%,在校学生4.35万人,占全省高等学校在校学生7.3%;助学高校63所,在校生2.8万人;民办中等专业学校47所,占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总数的12.88%,在校学生2.1万人,占全省在校学生的8%;文化培训学校2793所,在校学生29万人;技工学校10所,在校学生6932人;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973所,年培训人数27.85万人次。目前,全省民办教育整体情况就是这样。
    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发展,全省民办教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这是多年来我们民办教育的办学人、各地的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当前,已经不需要讨论民办教育该不该发展、发展到多大程度、需不需要政策支持,但我们在立法调研过程当中还有这样的疑问。比如,我们在某市开座谈会的时候,某部门的一个同志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用地怎么能“划拨”呢?你办学挣钱,也不是什么公益事业,不可以划拨。我问他:你看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吗?他说没看过。我说,那好,我再问你,有收益就不是公益事业吗?《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明确定位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有了这个定位,任何一个部门都没有理由戴上一个有色的眼镜来看待民办教育,所以,从政府这个角度那就是支持,如果不支持,那你就是“促退”,你没有执行国家的法律。从法律的角度说,我们《宪法》、《物权法》、《民促法》,包括今天要支撑着我们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条例”,都做了明确的回答,民办教育发展应该是确立方向,明晰政策,鼓励发展,做大做强,阔步前进的时候了。
    我们“条例”搞出来了,这个政策就更明晰了,该怎么办,翻“条例”;你想要哪些优惠政策,要哪些促进措施,再翻“条例”。除了这个“条例”之外,省政府还发了一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省政府可能还要发相关的文件用以指导全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我们民办教育这条战线的干部、主管局长、科长就要盯着省政府相关这方面的动向,如果有需要配套的文件发下去,省政府规定不全面的,你自己也要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鸡西,我就要支持这个“外语城”,我政府能做什么?能给土地优惠,还是能给城市配套费优惠 ,还是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当中提供什么政策优惠?可以制定配套的东西,不一定完全拘泥于“条例”,应当在“条例”的基础上充实、完善。我们说鼓励发展,做大做强,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一定,你不要害怕做大,你做的越大、越强越好。因为这是你办的民办教育,这是你的事业,你做大了,你对社会贡献也大。如果说过去曾经有过徘徊和彷徨,那么现在就是阔步前进的时候了。有的同志说,你怎么讲的这么坚定啊,你信心怎么这么足啊,是什么让你如此坚定啊!是因为你在省政府没有遇到困难,就这么坚定吗?不是,作为“条例”孕育的亲历者,在制定过程当中,包括在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在人大两审,我的所见所闻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都使我感觉到发展民办教育应该是这么坚定,没有疑问。
    在基层立法调研的时候,我就感觉到有两方面的明显差异。一方面是有偏见的,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他们总是在问:民办教育怎么是公益事业呢?另一方面是嫌“促进”措施不够的。开民办教育机构座谈,他们有的就总强调“促进”的内容少,希望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全是“促进”的。这个心情我可以理解,但这在立法技术上是通不过的,是不可能的。因为立法技术上,它有个总的要求,第一章“总则”,就是总的原则,还有“法律责任”,还有“附则”,不可能都正面、直接、字字句句都表述为“促进”的内容。另外作立法工作的同志都知道,一部法有两三条管用就足矣,这部法就不白立。我们省搞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立法,这法就一条管用,是什么呢?设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到规划局办报批手续时,先把你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的3%单拿出来,存在银行,做“工资保障金”,当你这个项目竣工的时候,看有没有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六个月内无人投诉,3%的保障金返给你;有投诉的你给不给?不给,好,我拿你保障金给。建立农民工保障金制度以后,农民工到劳动部门讨薪的一下就下降了60%。这部法有这样一条就管用,这部法就不白立。可是,我们“条例”里面有多少条管用的呢?有19条。座谈的时候,有的学校的代表说:第一,我们觉得这个篇幅长,第二,别的省都没分章节,我们怎么分章节,第三,我们觉得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都应该是“促进”。我说,这个要求太高了,篇幅长不是毛病啊,你得看内容有没有用?那别的省全部内容就是十八条、二十二条,我们的优惠这一部分、促进这一部分就等于它全文。我们有60条,设了章节之后,不更明晰吗?所以,这个核心问题是“促进”的内容。第一,条例中,“促进”的内容占了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基本上每三条就有一条是“促进”的,这在现有的已经出台的几个省的立法当中,基本做不到。我们搜集汇编了一本各省民办教育条例汇编,供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参考,看看人家都是怎么优惠的?一看,有的地方咱们想优惠的有的省都没写进去,写进去也是原则表述。比方说土地问题,很多省表述都是 “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土地优惠政策”。那话说跟没说基本一样,我们省就直接写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以划拨方式向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比方说咱们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这个学生,能不能和其他公办大学学生一样,寒假期间,到铁路买半价学生票,这个问题多少年没有解决吧,这一次解决了,我们写进“条例”了。别的省没有写,你找不到。但是写进去也非常不容易,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所以,要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协调也是很艰难的。我们立法起草小组的同志下了决心,立这一部法,就要对得起那些所有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同志,我们制定了一个好的政策,使他们在下面具体从事民办教育事业管理的过程当中,工作更顺畅,让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学校的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更能够感受到我们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另外也使民办教育能够尽快做大做强。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我省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个都是人所共知的。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公办学校,各级政府百般呵护,“名校”办“民校”,同样享受公办学校待遇。而纯民办学校就不一样了。现在就是有一些部门,一看到你招生,一看到你收费他就手痒痒,有一些收费单位、征税单位还有任务指标,这些任务在哪完成?一看这单位条件好,他就把你盯上,这是一个法律地位不平等。
    第二,国家的鼓励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2002年制定的民促法和2004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条例》)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尽管不多,尽管原则,但毕竟也有若干条啊,但就是落实不到位。有些部门以种种理由或借口,对民促法,曲解、抵制、不落实。因为涉及到部门利益,你某一个校长又抗争不过执法部门,因为公权力在他手里握着,或者说国家的权力在他手里握着,而且现在我们国家法律对公权力的这种约束,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这种权力的约束,现在还不是很到位。所以就出现了“乱作为”,随意越权行使,不依法行政的情况。南方某市执法局要求冷饮摊点必须买执法局指定的统一的冰柜,买统一的遮阳伞,那这个是不是行政权力之外的,超越了行政的边界了?我认为是。他为什么要越界呢,因为越出这个边界,就有利益。所以,有的时候对民办教育超越法律界线执法,其实还是奔着那块利益去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不落实。像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科研课题等等 ,就很难落实。
    第四,缺乏与民促法、民促条例相配套的规定。民促法写的很好,但就是原则,到地方怎么理解都行。比如民促法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法律术语讲,“可以”是什么意思?就是也可以也不可以。设了是情分,不设是本分。民促法起到的作用就是:你们要设啊,但是设不设你们定,国家就这么一个意思,你配套的东西要不跟上,到了地方这个东西就像小溪流入沙漠,没了。还有,民促法规定说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公益事业用地给予优惠,那怎么优惠啊?非常原则。我们省的“条例”恰恰解决一个民促法那种高大与原则模糊、不易操作的这种情况,我们的非常具体,就是怎么操作一看条文就知道。
    第五,就是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无证办学,乱收费,违规招生,举办者不据实出资,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广告,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立法调研的时候,有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就跟我们讲,总觉得“促进”少,而“规范”多,我说你翻一翻外省,你翻一翻国家的,你看看我们这里促进的内容多,还是别人的多。在“规范”这个问题上,民促法和民促条例虽然是叫民促法,叫民促条例,但也是“规范”和“促进”并举,特别是去年江西的民办学校出事以后,国务院办公厅马上发了紧急通知,还是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我们不能说一条鱼腥了一锅汤,但是这一闹不要紧,使得国家对整个民办教育更从严规范了。从民办学校的角度,我们要求多一些“促进”的内容,这无可厚非,但是就整个一部法来说,只讲促进不讲规范那是不可以的。从这些“规范”的条文当中,你还能看到“促进”的内容,就是“在规范中促进,在促进中规范”,这也是我们的立法宗旨。
    与全国其他已经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省份相比,我们的“条例”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就是内容覆盖面最广,涉及民办教育方方面面的事情,能写的全写进去了。所以条文较长,六十条。其实我们不想长,可说可不说的,我们尽量都删掉,但是有需要说的还必须说,要想覆盖所有的问题,条文就要相对多一些。第二个特点是我们的优惠政策、促进措施最多、最实,前面提到了有19条之多,将来条文展开的时候,我再给大家细介绍。
    条例共九章六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民办教育事业定位到公益事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第一章总则要明确的第一个重要问题。第二个是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里就是说,我们穷国办大教育,那么民办教育就必须纳入到当地的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发改委要制定一个黑龙江省“十一五”发展规划,你这个规划里就要有民办教育的内容,那么,两个审批部门,教育、劳动部门就要制定具体的规划。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教育、劳动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本级政府实施。第三是劳动和教育部门的分工,这里边就明确了,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就由劳动部门来负责,民办教育的具体工作就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然职业技能教育也是民办教育,但是专业上属于职业技能的就归劳动部门管,这就有一个明确的分工,防止百姓办事走错门也便于两审批机关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第四,就是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本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其他省没有的,国家民促法,民促条例都没有。在鸡西开座谈会的时候有一个民办学校说,你看我的电费,收我九毛钱一个电字,按工业用电收,我就没地方说理去,没人管,投诉无门啊。这个问题的解决靠什么呢?靠联席会议制度。这个联席会议制度就是由教育部门牵头或者政府来牵头,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把有关部门找来,通报情况。最近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在座的各个部门有联系,这些问题,今天我们拿到会上来跟大家说一下,民促法是怎么规定的,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请各个部门表个态。比方说电力部门,电力部门收民办学校九毛钱的电字,什么依据?公办学校收多少钱?公办学校是四毛九,五毛二,那为什么你这个不能按四毛九,五毛二收呢?法律不明确写着民办与公办同等地位,享受同等待遇吗?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联席会议这个层面解决,教育部门牵头解决不了,就政府出面,这就是联席会议的特殊作用。联席会议就是一个平台,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怎样落实我们省的“条例”的问题,我们各地一定要把联席会议制度这个文章“做活”,在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要向市政府打报告,当然要求主管市长参加是最好的,召开联席会议,通知这些部门来,解决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刻一枚公章,然后你再制个“文头”,将来还可以发文件,因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得设在你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你有了“文头”,和公章,就可以给各个部门发文件了。因为这个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意义上就是政府的,设在教育部门不是我们拉大旗做虎皮,而是这种性质就决定我们是代表政府,因为一个教育部门你统不了其他部门。哪些单位严重阻碍民办教育发展,不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还可以通过这个文件通报他,这就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上就是第一章。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设立就是民办学校要设立的时候,你是哪个层次的,哪个部门来批。这里我说说第九条的第五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来表述为“市、县”,后来在人大讨论的时候,委员们都反映像有的区就能批,为什么人家办个文化学校还得跑很远呢?伊春有的区跑市里要上百公里,区的教育部门不也可以批吗?最后,把这个“市、县”改成“县级”,变了一个字,就是县和区都可以审批,充分体现了便民的思想。
    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立法调研的过程当中,某市就提出来了,说某个地方突然冒出个民办文化学校来,问他:你办手续了吗?回答说文化局批了。可文化局没有权力批民办文化学校啊。还有一些声乐班、钢琴班、舞蹈班,这类民办教育机构文化部门都不能批。如果你是国办的和我们没有关系,如某某区文化艺术馆,你是举办主体的我们不管,但是你要是民间的资本,民办的这种美术绘画班、书法班,文化部门就没有权力批。再就是体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前面提到“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412号令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审批的三项:(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除此之外,体育部门没有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依据,不能审批任何体育类民办学校。这里,我也向咱们在坐的地、市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们打一声招呼,这个咱们要明确下来,如果当地文化或者体育部门有超越职权的情况,那么你就可以明确告诉他越权了,让他尽快自行撤销他的批准文件,否则,我们也是按非法办学来处理。
    有人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能否作为其审批民办学校的依据?回答是:不行!为什么?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民办学校的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有关部委规定由谁来审批是无效的,除非国务院412号令保留了,但是如果没保留,好了,你审批的无效。从2008年1月1日起“条例”开始实施,你再不清理有关非法办学,那是你失职,这是关于实施体育、艺术特殊类别学校的审批。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这个名称,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这里面也很多,比方说有损精神文明的行不行?我们办一个“七匹狼”武术学校,“潘金莲”服装裁剪店,这个名称到核准的时候应该不会被核准,因为这个名称也要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人奋发向上。另外就是不能随便的贯之“黑龙江省”什么什么。你在漠河县办一个小民办学校,办一个美术班,要贯上一个黑龙江省什么什么,那是不可以的。不只是我们民办学校这样要求,就是有些企业,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第一步是先核实企业名称,办执照之前先核准名称,一看你名称有叫的了,你就不能再叫了,你再叫就侵犯人家名称权了。如果人家企业的名称注册了服务商标,那你就更不能叫了,否则,就告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民办教育机构呢,也是这个样子的。首先你把名称先报上来,他要核准,名字重的不让你叫,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让你叫,违反公序良俗的也不让你叫,所以就要给你调整,这是名称问题。
    第十三条是简化登记手续问题,这个也是一大亮点。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是谁,不是教育部门就是劳动部门。民办教育就这么两种性质,一种是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再就是职业技能类的。职业技能类是到劳动部门审批,其他类到教育部门办理,这两个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所谓登记机关就是我们各地的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都要在他那登记,登记干什么呢?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教育部门给你发准予办学许可证,你就具备了民促法、民促条例规定的可以办学的基础条件了,但是这个法人资格得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之后才能取得。你取得了社团法人资格才好开展相应的民事办学活动。我们这里规定什么呢,主要是强化登记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这个简化,我们没说太具体,但是把办结时间规定了,就是说你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而且这种登记一般来说,不存在不予登记的问题,因为教育部门已经完成了准入的审核,除非登记机关发现有违法审批。所以这五个工作日一旦跨大礼拜就是七日,不是五日,是“五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章教育教学活动。这个里边有一些优惠的政策和“促进”的规定,也有一些“规范”的要求。比方说14条的第3款,民办学校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的学校招生以后,觉得新生比较少,然后就把招的这些学生转给其他学校了,类似于旅游活动的“拼团”。这个旅行社招了几个游客一看不多,不够组成一个团,就拼给别的团了,这种拼团呢,旅游法规规定要征得游客的同意,但是教育教学活动是不能“拼团”的,学生同意也不行,就是不得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否则就是违法,就是违背招生简章,欺诈招生,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第15条规定,民办教育应该有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而且这个教师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这里是说首先你要拥有教师资格,另外对于不同的学历层次,对什么样学历的教师还有要求,所以这些都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还有呢,就是说这个专业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个是硬性的要求,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再就是第16条,16条规定民办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省审批机关备案,这个也是民办学校自主权的一个体现,也是“促进”的一个内容,还有包括像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你愿意在多大范围招,你就在多大范围招,将自主权还给民办学校。
    第18条内容也很重要,这里边主要是讲发布广告这个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文件对发布广告这件事说的非常严厉。 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民办学校虚假广告占有相当的比例,所以这次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发布之前,你必须先报教育部们来备案。说是要备案,实际上是报教育审核,看你发布的这个内容,和你所办学的规模等实际情况是不是相吻合,如果不相吻合的话,就要给你修改,修改达到你学校的实际情况了。我们在坐的这些民办学校的负责人,你身上的责任很重啊,你别考虑收了点学费,你有了点收益就不管不顾,你若是真捅了“娄子”,出了言不符实、不兑现承诺等不诚信办学问题,最后政府也是要拿你试问的。
    第四章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现在,我们有一些校长、办学人,用政府的话讲就是你得有“执政能力”,你如果没有这方面能力,事态一扩大,矛盾一激化,到了一定程度你就控制不了了,甚至连少量的警力也控制不了了,你就要出大问题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得病吃药不如不得病,你平时要建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机制,学生有什么合理的诉求,一定要给他答复,千万不能让矛盾激化,一件小事就可能酿成一起大的群体性事件,或者突发的社会安定事件,这是第29条规定的意义所在。
    第30条,这里边强调说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的受教育者,这一条也是咱们省的一个亮点,别的省都没有规定。现在公办学校这方面做得都很好。我孩子今年上大学,到东北林业大学,一入学,学校就把扶贫的公益岗位公布出来了。楼道的值班员,每个月200元,每周工作几小时,还有什么食堂的帮厨的人员,帮助洗碗的人员,每个月给多少钱,就把这个扶贫岗位推出来,不雇佣社会其他人员,使贫困学生入学之后,提交家乡出具的贫困证明,审查如果属实的话,就可以申报贫困助学岗位。通过这些勤工俭学的岗位,就可以把学费问题解决,民办高校这块我了解的少,不知道有没有这种情况,没有的应该安排,因为你虽然是民办学校,但是国家把你定性为公益事业,国家给你政策支持和扶持,我们要做一个有良心、有爱心的办学者,对这些真正贫困的学生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资助。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一般来说家庭条件还都比较好,因为他一看招生简章,就知道你的收费标准了,家庭条件差一点的一般不报,但是也不排除入学后有的家庭出现变故,可能导致收入下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不让每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终止学业,我们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民办教育者、办学者。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现在国家已经明确了,就是民办教育机构、社会团体,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民办学校首先得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第32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这里边又谈到,资产的积累,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的积累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你看,他没有说你可以分配啊,就是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说到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怎么“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我想多说两句。我们到鸡西去调研的时候,到鸡西的“外语城”看了一下,去了办学办的最好的那个“天力”外语学校。我进屋一看,第一排的桌子就顶到授课老师的前腹部,教师的空间都没有了,桌子从第一排一直到墙最后角,我看要是定员50人的教室得坐120人。怎么这么挤?因为教室是租的,怎么不“扩大再生产”,怎么不扩大规模呢?该校长流露出并不是很长远的想法。就是我们的“天力”日语,该校在南方几省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咱们一看学生全是福建、广西那一带的,日本人在那投资比较多,日企也多,在咱们鸡西这学完日语,学六个月,拿到一个证,这个证不是学历证书,国家不承认,但是社会承认。到了广西、福建那一带,到了日资企业凭此证很快就能从事管理工作,南方都上这来学,都“认”这个证,那么为啥不“扩大再生产”呢?我和鸡西教育局的领导说,这个应当形成龙头化产业。我上河南去,河南的登封县,一进那个县界就一排挨一排的少林武术学校,每个学校都得达到五千、八千、一万人左右,平均八千人左右。得有五六十所学校,一字排开全是大楼,操场都是那些小孩子在那武刀弄棍的,登封县就形成了“少林产业”。我算了一下,一个学生连吃带住带用一年的费用基本得一万块钱左右。一个学生一个月800块钱,挺紧张,800就9600了,一年一万块钱,那么,一个学生一万块钱,一所一万人的学校是不是一个亿啊?那要五十个学校就五十个亿,这五十个亿就得花在这,不能往别的地方消费啊,这五十亿的资金得拉动多少产业发展啊!
    38条的第三款规定,对于那些办学质量好、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支持包括专项资金。第三个方面就是民办学校的收费,学历教育,是价格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你自行制定,然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就行,要公示。第四个方面就是34条第2款,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目前,民办学校收费的收据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使用民间局的票据,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还有一种是跟财政关系比较好,使财政的“单位往来”票据;还有是在税务部门领的非税票据。现在看呢,这个情况不太统一,将来随着这个“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们还商量,怎么样使用一种民办学校自己的票据,而且这种票据是非税性的,这是票据的问题。
    还有第37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比如说,收取多大比例,连续收取多少年?或者滚动收取到多大比例了就停收。另外有哪些能够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收,或者少收,哪些信誉好的可以降低比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所以,“条例”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就是“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民办学校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回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这个就是鉴于省外等几个地方民办学校出事以后,有的办学者钱收完之后走人了,把摊子整个扔给政府。这回把你的部分资金押在这块,形成风险抵押,还额外形成一种动力,你得办好不能办黄了,办黄了这个钱给学生退费了。民办学校的风险问题是社会一个不稳定因素,风险保证金意在预防,不是干预民办学校正常办学,而是要使其对社会的震荡减轻到最小。风险保证金这一块,将来省政府还要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扶持。是我们本条例的一个核心章节,也是大家所关注的。尽管前面也有一些扶持措施,比方说联席会议制度,简化登记手续,五个工作日办完,对民办高等学校按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仲裁,与公办学校同样购买学生票的问题等等。在“扶持”这章里还有一些先进的规定。首先,我们规定,省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然后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就是说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牡丹江发展好,那我就设;大兴安岭,我现在慢点,就可暂时不设,以后具备条件我再设,但省级政府必须设。第三款规定对符合本省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这个信誉好的质量高的这些学校,政策要优先给予扶持,这是促进的之二,促进的之三就是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及时调整。
    关于这39条,我跟在坐的同志交待一下,这一条改不下二十次,就这一条,而且是改来改去,最终落到这了。大家普遍关心民办教育税收问题究竟怎么办?这次“条例”的立法能不能解决?我们最初把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写有整整一页,有六条,后来税务部门提出来,税收政策,是属于动态的变化,今年年初规定这方面优惠,明年年初可能又出新的规定替代了他。写在法里,有的法十年改一次,税收政策调整了,法能马上就跟进修改吗?所以他们说最好是作原则性的表述,之后,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随时细化一些具体的优惠政策,如果你写上反而写死了,而且税收这块,从立法技术上讲,地方立法不允许涉税,就是不让你规定税收怎么样,税率税收都是国家规定的。所以这块我们做了原则的表述,财政、税务部门不是无所作为,你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它落到实处,这是咱们促进的内容之三。
    第四就是关于土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向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土地政策。那么这个用地优惠方面,我们看了一下,相关省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比方说,XX省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他是今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他说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就这么一句话,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公益事业咋优惠呀,没写。再看XX省的是怎么写的呢,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公益事业及建设规定享受优惠,也没有说划拨。XX省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有关规定给予优惠。XX省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政策优惠取得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教育教学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改变用途。XX自治区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给予优惠。XX省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没有一个写到可以用“划拨”的方式来解决。原来我们写的是“应当”划拨,后来在政府审议的时候考虑到,现在我们国家的建设用地都不能完全保证,有的还需要“出让”解决,所以把这块换了两个字,就是“可以”划拨,如果有特殊情况就不能划拨,这样操作性更强,更符合实际。但是能够写上“划拨”,这个也做了最大的努力。你有了这条规定,我们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办的好的,你就可以找到国土资源部门做工作,你扩建的时候至少这是一个依据啊,如果这块没有的话,你找他他就不搭理你,就算是你跟他是亲属,跟你关系好,办这个事也得有依据啊,没有这个依据办不是违法吗?所以这一条别看“划拨”就两个字,分量非常重。这是促进的内容之四。
    第五,就是最为关键的第41条,“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这句话要拿到东方学院去,就值三千万。这个数怎么来的呢,比方说,东方学院现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你得把你投入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好,你到产权交易所去过户,告诉你交费,那个费是多少,百分之九,契税百分之六,营业税、增值税、契税三个税种,加上价格调节基金,加上交易管理费,一共加一起是你房子总价值的9%,说如果你的房产值三个亿的话,相关过户费用就接近三千万,你要把你这个名过户到学校名下,你得交给房产交易所接近三千万,你不交过不了户,过不了户教育部还不答应,有事还让你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现在,我们民办学校要把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你只需交纳证照工本费就完了,别的一律全免。
    第六就是 43条关于煤、气、水、电的优惠,咱们具体到什么程度呢?民促法,民促条例都没有写这么具体,我们写了什么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说用水,公办学校1.5元一吨,到民办学校3.6元,按市场价收取。这回可以了,你就拿着条例,谁要乱收费,你就了解一下,同等情况下公办学校收多少,公办学校收多少我就交多少,多收费我就告你。这方面在立法时协调建设部门、电力部门也有不同意见,也是费了很大的劲,最终写进去并经立法机关通过了,这就非常的不容易,这是扶持这一章。这一章里面一共是六条,那么优惠的内容就有六个方面,全部是很实惠的优惠内容。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在“规范”的章节里面,也有“促进”的内容,这是本章一大特点。46条,劳动保障部门、教育等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可以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要实现信息共享,简化年度检查手续,避免重复检查。你看,在“规范”里面就体现“促进”。而且在第46条的第3款还规定不许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就是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大家记住,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如果没有这两条,他就不能收。你看在“规范”的内容里面包含诸多“促进”的内容,我说前后加一起19条,这19条哪来的呢?就是每个章节里面体现的。另外教育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的信用记录公告制度,把民办学校的信用情况,适时地向社会公布。就哪些民办学校信誉好、质量高,要公布,要建立信用登记制度,你不讲信用将来你就进黑名单。现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是这样的,哪些企业经常拖欠职工工资,列黑名单向社会公告,给你曝光。另外就是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举办者在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时候应该办理变更手续。这个校址变更,在校址之外,你有增设办学点的,都要进行备案。另外这里面又提到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自律,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有哪些问题帮助民办学校维权,发挥民办学校的行业协会作用。第52条又是一个“促进”的,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出示法定依据,并向民办学校出据收费票据,你不给我出示法定依据我有权拒绝。这个很多都用“促进”的内容来贯彻,来保护着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这是我们所有民办机构都关注的,说非法办学怎么办啊?由县级以上教育或者劳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就是依法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有的民办机构问,发现非法办学,没有手续就应该取缔,怎么还达到条件责令补办手续呢。这个是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一个通行做法,比方说城市规划,他规定违章建筑,没取得规划手续你建设了,房子盖起来了,如果符合规划就是差没办手续,他就责令补办手续,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你只要具备条件就办,没有数量限制的行业,达到条件就得让办。所以这里面就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愈期没有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收取学生的费用,你该赔偿赔偿,对于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就这个条款里面,原来我们有罚款的内容,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个最后在审议的时候拿下去了,为什么拿下去了?咱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在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上位法如果规定了罚款的幅度和种类的,下位法不得改变,咱们国家的民促法,对非法办学就规定的非常原则,没有罚款的内容,结果咱们写的罚款的内容,到审议的时候,给删下去了。所以这个大家也得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然后,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怎么确认,要调查,学校要黄了家长还不配合咱们吗?你这个学生交多少钱?一周交二百,好了,一共多少个学生,咱们根据举报的数量一计算非法所得,然后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另外还可以取缔他,摘他牌子,责令停止办学。摘他牌子,他不让,好了,公安机关出面,咱们这里也协调了省公安厅。现在我要摘你牌子,你不让我摘,就叫妨碍公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只要当事人一动手,公安机关当场就拿下。这一条一开始公安机关也不太同意,说你看,现在上面有精神,不让公安机关随意介入这些行政执法的问题,但是我们说这个事属于妨碍公务,必须由你来配合,所以咱们就加上一句话,规定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在处理非法办学这块,注意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搞好联系,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承担责任的列了几条,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了,大家看看就行了。第58条这个又是促进的内容,是规范谁的?是规范我们民办教育管理机关的,规范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费用高于同等同类学校标准的,由价格部门责令及时退还费用,或者多收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方面,所以谁够哪个杠可能就得对他进行处理了。另外就是教育和劳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那也要追究责任,在法律责任里面,给管理机关又定了两条。所以这个立法我们觉得基本上体现着以人为本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这样一个宗旨。
    有关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内容,我的学习体会就介绍到这。最后,我想说,法是立出来了,但是它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还需要我们的努力,这个条例在执行当中不会一帆风顺,在执行当中发现哪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咱们就是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也请我们市、县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同志,今天到会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负责同志,我们通过今天“条例”的学习,要坚定信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应该说开弓没有回头箭,它的发展在我们国家已经比较健全的法制保障下,将会越来越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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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2 21: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哈尔滨市教育局法律顾问----施乃信

    一、《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下位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关于立法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请同志们回去看看法律条文,现就劳动合同订立介绍一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的责任:
    1、建立招工名册。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是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数据和资料。二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
    2、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有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也应当说明与招用有关的情况(书面)。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及押金,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进行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必须在一个月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第82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1年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条和40条第一、第二项(即: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是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一、法定条款(本法17条、《劳动法》第19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如:户口、护照、离退休证等)
    3、劳动合同期限:本法12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量、达到的效果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①标准工作时间制。国家统一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②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分别以周、月、季度、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待业的职工。
    ③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实践性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适用范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港口、铁路、仓库装卸人员等;
    除标准工时制外,其余二种工时制需审核批准,才能实施。
    (2)合同还要约定延长或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条件和处理
    ①休息。
    按国家规定,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因工作造成劳动者不能休息的,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②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工作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41的条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加班费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6、劳动报酬
    (1)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岗位、技能、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
    (2)明确报酬的项目和构成。例如: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伙食费、培训费、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明确以上项目,可以防范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
    (3)加班、加点、假期工资的支付条件与金额。
    7、社会保险
    要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待遇,保险费依法由双方共同按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三险一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场所、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等。
    9、劳动纪律
    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校规校纪、及对劳动者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守则等。
    10、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一般是指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由双方协商确定的终止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平合理。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以上款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本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约定条款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1、试用期:
    (1)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①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③三年以上固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劳动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②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相同的,试用期也不成立,该期限也是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低于下列标准:
    ①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同工同酬]
    ②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③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定是在试用期内;二是一定要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三是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本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由用人单位超期约定的时间补发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工资的差额部分,并加付补偿金。
    2、培训条款
    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的作用
    为保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后,可以得到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避免劳动者受训后,任意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不得超过服务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约定服务期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用人单位必须为培训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并要有支付凭证证明;
    ②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否则不得约定服务期;
    ③为劳动者提供的费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提供的非专业技术或职业培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承诺服务期的理由。
    3、保密条款
    (1)保密范围:商业秘密。与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商业秘密: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管理诀窍、客房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劳动者承担保密责任的具体要求
    应当确定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当使用、泄露、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3)保密期限
    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是不确定的,只要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知领域,劳动者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4)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要完善保密制度和措施,是否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也应有约定。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保密协议的争议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应对争议解决方式做出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1)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之间约定:
    ①时间:劳动者在职、离职一定期限内。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应当与劳动者在岗时的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相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者工资中专项专列。
    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责任。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尽量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会涉及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违约金----是对劳动者是否从事竞业限制禁止的就业行为;另一方面,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实施了第一方面的违约行为的同时,又实际不正当地泄露、使用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或损失]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对这两方面的责任都要有约定。
    (3)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
    竞业限制: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微机员、会计)。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依据法定标准去认定,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自己有商业秘密,那么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也将不能得到确认。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必须是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一点。
    保密责任是一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劳动者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中只能对劳动者以下两种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承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诺。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
    违约金: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有违约行为。
    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违约行为与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本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支付赔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没有法律效力。如:①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除外)的;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并约定违约金。
    如:招用劳动者发生高额招录费用、解决户口等,用人单位以这些理由要求劳动者承诺一定的服务期的都无法律效力。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收益、保护、侵权责任等要有明确的约定。
    知识产权也称作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如:对知识产权,用人单位投资,劳动者付出劳动、履行职务而开展、研制的专利技术,其所有权应当归属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可以有署名权。当用人单位转让该项技术时,可以按比例给劳动者奖励。
    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载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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