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管理传播网: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关系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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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试题一、背景描述: 李强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与你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李强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与李强续订劳动合同。可是,李强由于另一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李强拨通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与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在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一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求李强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李强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来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2.5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一个月工资,没让你赔款,已经是便宜你了。”李强离开公司那天,公司果然扣发了他的当月工资。分析要求:你认为该公司扣发李强工资的作为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参考思路:一、公司的做法不妥当。二、原因:1、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3、李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在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作。4、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背景描述李丽丽是某厂的电焊工,结婚三载,终于怀有身孕,丈夫考虑到她从事的工作,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让李丽丽向厂里领导反映,要求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李丽丽在怀孕四个月后,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但答应再过两三个月后给她调换工作岗位。“那可不行,要是流了产怎么办?你们负得了责吗?”李丽丽的丈夫有点儿气愤了。“不管你怎么说,反正厂里现在生产上离不开她,就是不能给她调换工作。”厂领导一点儿也不示弱。分析要求:厂里是否应该为李丽丽调换工作岗位?为什么? 参考思路:1、李丽丽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厂方应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或者拒绝。2、原因:(1)劳动法中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部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也就是说,像电焊工作这种需要经常弯腰、下蹲的劳动是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背景描述陈海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驾驶员,考虑到陈海驾驶的车辆价格昂贵,因此在争得陈海本人的同意后,公司与陈海及陈海的父母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 保证协议与陈海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协议中约定,如果因为陈海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交通部门鉴定),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后,其余损失将由陈海本人及其保证人承担。在2002年1月,陈海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用公司车辆私自接送女友,由于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陈海没有将事实告知公司,谎称是停在车库中被其他车辆撞伤。经过公司调查和交通部门的认定,陈海及其保证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18756.23元。陈海不服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分析要求: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主要原因是:(1)陈海与公司事先签订了保证协议;(2)经过交通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陈海个人原因造成,陈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陈海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就应该由陈海的保证人(父母)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四、背景描述1998年4月,傅某加入上海某外资软件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月薪4000元。2001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首席设计师,月薪9000元。2001年11月1日傅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如果愿意随公司搬迁的,则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员工如果不愿随公司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傅某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1年12月初为傅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傅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分析要求:一、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向傅某支付补偿金?二、如果应该支付,那么补偿金的金额是多少?参考答案: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一些重大情势变化有时在所难免,于是现行劳动法有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但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本案中傅某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按该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傅某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傅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4000元/月×6个月+9000元/月×6个月)/12]×4=6500×4=26000元。 五、背景描述R&B是一家实力雄厚的美国独资企业,为了扩大在中国大陆的发展,2002年夏天公司引进了包括小李在内的5名高级工程师。公司在与小李等5名高级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就合同的内容专门向他们5人进行了解释,小李等5人都表示对合同的内容没有异意。在他们的合同中写明:“劳动合同为期5年,自2000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月薪8000元。”同时合同中约定,如果小李等在合同期内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要赔偿公司违约金10000元。2002年9月初,与R&B公司竞争激烈的上海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出高薪广挖人才,高级工程师小李和其他4人被该公司提供的优厚待遇所吸引,分别于2002年9月28日和2002年10月25日向R&B公司提出辞职。R&B公司认为,提出辞职的员工位居公司要职,是公司不可多得的关键人才,而且公司也在他们身上倾注了培养力量,故此百般挽留,向小李等5人直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展示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与同行业相比长远的发展优势,并表达了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对个人发展的重大意义,但是小李等5人仍然执意辞职。R&B公司无奈,只要提出如果5人执意离开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小李他们则坚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后,作为工作人员他们无法和R&B公司处于平等地位,无力对违约金条款提出反对或拒绝,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事实上是违背他们本人意愿的,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违法无效的,他们只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R&B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任何违约金给R&B公司。分析要求:请问小李他们的观点正确吗?请说明原因。参考思路:1、本案例中R&B公司同小李、小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2、原因:(1)自1996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并不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违约金条款,而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则对违约金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在违反服务期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9分)(2)在本案例订立劳动合同,既不是服务期也不是保护商业秘密,因此不能约定违约金。(6分) 六、背景综述:2007年1月,19岁的李某只身从河北农村来到上海,在亲戚的介绍下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9年8月,已经有了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里,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但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1年6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因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厂里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分析要求:一、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参考答案:一、对李某要求的法律依据之分析:1、李某的要求部分有法律依据。2、李某要求厂里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3、李某要求厂里支付异地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李某本身是外地人员,不存在异地安家问题,因此他不能享受此待遇。4、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二、李某应享受的工伤致残待遇有: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李某每月工资的75%。3、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其18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4、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遇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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