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 发表于 2025-10-20 10:03:45

公司章程的十大“避坑”指南

中国经济管理大学 美华管理传播网
美华管理传播网公司章程的十大“避坑”指南
http://www.zhilu.org/zb_users/upload/2025/01/202501091736391018313364.jpg
“章程,是一束合同的集合”“一份完美的公司章程是法律合规性、商业逻辑性、股东诉求平衡性和风险预见性的高度统一”。清晰明确的章程能够为行为提供规范,模糊不清的章程可能成为日后纷争埋下隐患。今天,整理了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十大“避坑”指南,日后引以为鉴。1号坑: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分配不清。治理主体有多个,但可能最重要的还是要把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划分清楚。一要明确法定职权,二要将法定职权之外的事项列示清楚,三要明确公司法中规定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四要明确授权事项。注意,列示职权时不要加“等”字,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主责主业调整等事项作出决议,那这里的“等”字你以为含糊表达可以包罗万象,实则很容易理解为只包括明确列举的三项,很容易引起纠纷,如要列举请列举完全。2号坑: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不明。股东会哪些事项需要过半数表决通过的、哪些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甚至更高表决比例)表决通过的;股东会表决是否按出资比例表决?如果不按出资比例表决,具体表决权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按出资比例表决,是按实缴还是认缴?董事会哪些事项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如果要约定更高表决比例的话,要明确分母是全体董事还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还要明确弃权董事、关联董事是否作为分母。在个别事项上是否要约定“黄金一票”、是否要约定全体一致同意等,都要斟酌,这种约定对保护小股东利益是有利的,但很有可能造成决策僵局,极大降低决策效率。3号坑:董事会席位分配不清晰。这个也很重要。董事会是经营决策主体,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背景下,董事会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董事会中有“自己人”就很关键,因此一定要明确我作为股东可以推荐几名董事、董事长是谁推荐的,这样对于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实际公司治理中,有的公司股东单位特别多,全进入董事会也不现实,这是可以考虑设置“董事会观察员”席位,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这对股东知情权也是一种保护,毕竟有很多事项是不上股东会的,董事会就直接决策了。4号坑:股权转让规则苛刻。《公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内部转让规则,第二款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第三款规定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个性化规定。一要聚焦转让条款是否会影响将来自由转让。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三年之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这儿约定也许是可以的,但如果约定终身不得转让,那肯定就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性权利,是无效的。二要聚焦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规则。要明确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则,比如如何通知?行权期限?购买价格?多个股东同时主张时如何分配?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如何赔偿?转让股东的反悔权如何约定?还要明确“同等条件”的具体含义,比如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5号坑:增资条款考虑不全面。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不是,那具体的认缴出资比例如何约定?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权如何处置?增资如何定价?引入外部投资者是否需要特定比例股东同意?还要考虑反稀释条款等。
6号坑:利润分配“一毛不拔”。可以约定清楚利润分配一年几次,利润分配条件,利润分配比例,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还是其他方式分配,每次完成分配的时间节点,若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违约责任等。7号坑:出资期限“一拖再拖”。可以约定高昂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赔偿责任、催缴失权机制、限制未出资股权的股东权利等。8号坑:担保条款“敷衍了事”。可以明确公司不为任何人提供担保;如果要提供担保,要明确担保的范畴(比如是否要把非典型担保纳入担保范畴)、不同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的决策机构、关联担保中关联人回避表决、表决通过比例、是否要设定累计担保限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约定董监高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9号坑:关联交易“暗藏玄机”。要界定清楚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比如明确关联股东或董事表决回避机制、约定表决通过比例等)、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或参考标准、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等。10号坑:决策僵局“进退维谷”。建议章程中植入“防僵局条款”,比如约定:连续两次未形成有效决议,降低该事项表决通过比例;对消极行使权利的情形作出约定和惩罚;约定股权强制收购/出售条款;指定中介机构调解,提起仲裁或诉讼;界定清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股东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等。
我们审核公司章程时,到底应该审核什么?一、立场“立场问题是根本问题”。你站在谁的立场去审核,这个很关键!股东立场还是被投资的公司立场?董事立场还是高管立场?还要结合控股参股情况、股东利益等进行综合考虑。比如,作为股东方,鲜有站在被投资公司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但也有例外。经手的一家企业,要将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议事规则“所有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改为“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方作为小股东肯定不能同意这样的条款,因为这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一票否决权”,为什么最终同意了?因为我方想让这家公司做的事情也有被其他小股东否决的,对于重大事项这家公司基本上做不出有效决议,形成了决策僵局,严重阻碍了这家公司的发展。公司利益受损后,最直接的就是股东利益受损,所以权衡利弊,还是同意了,还主动帮忙沟通其他小股东,最终修订成功。又如,对于股权转让条款的设计,是否要按照新公司法第84条的表述,将原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书面通知”?如果这是一家参股单位,小股东正有转让股权之意,那肯定建议他按照公司法表述进行修订;如果这是一家控股企业,大股东不想让小股东退出,那肯定会要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二、合法一份公司章程就是一部小型公司法。里边的条款涉及公司法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不能跟公司法相违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这里又分几个方面,一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完整(公司法第46条、第95条、第136条、第145条),否则影响章程生效(工商局也不会给你备案)。二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要尽量完全,否则可能影响公司运行(比如,找不到决策主体)。三是任意记载事项要尽量完备,充分发挥公司自治作用。针对上述三类事项,每一项都要仔细审查。在“合法”的要求下,滋生出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大家的公司章程都照抄公司法原文、照抄章程指引模板,千篇一律,丝毫没有一点“顶层谋划”的意味。修订公司章程时省事了,到时候遇到事情了,很可能压根就找不到决策主体、作不出有效决议,这还怎么高效运行?就更别谈如何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了!这种风气得刹!三、合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一直是“两线并行”,一个是公司法条线,一个是国资管理规定条线。有时候你在公司法层面畅行无阻,但国资管理规定层面走不通,这些都得遵守,不赘述。四、衔接1.和发起人协议的衔接。如果发起人协议事先对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约定,公司章程要予以纳入,避免后续争议。2.新旧公司法的衔接。比如,关于治理主体职权,新公司法把预算、决算、投资计划的审批权限从股东会法定职权中删除了,在董事会法定职权中亦无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因此要结合实际约定清楚。又比如,新公司法取消了经理的法定职权,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3.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的衔接等。五、逐字逐句公司章程必须逐字逐句审核。因为可能绝大部分成员单位对于公司章程的认识非常不到位,从交上来的公司章程来看,“胆子大、质量差”是突出特点。稍有疏忽,就可能被他们挖的坑给埋了。比如,有把注册资本写错的,有把治理主体法定职权张冠李戴的,有胡乱授权的,有与公司法和国资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还有把自然人股东信息写错的,不一而足。这些问题折射出的是认识问题、态度问题、能力问题。从本轮修订章程的情况来看,强化公司治理仍旧停留在表面、欲求深化仍旧任重道远!当然,制定一份能够避坑的公司章程很大程度上需要时间的积累、经验的沉淀,但借“他山之石”也不失为一种速成之法!


http://www.zhilu.org/zb_users/upload/2024/09/202409101725934595415971.jpg
美华管理传播网:www.mhjy.net       创办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的专业管理类传播网站,面向全国首创了全国MINI-MBA职业经理系列版权课程,旗下工商管理MBA专业教学资源库,拥有海量MBA工商管理课件、教材免费开放。
全国《职业经理MBA》双证班-火热招生企业网址:www.mhjy.net招生电话:13684609885微信号:122285053   微信公众号: MHJY1999 教师邮箱:xchy007@163.com
免责声明:文章来自美华管理传播网内容仅限课堂教学调取,如涉及版权请通知我们删除
http://bbs.mhjy.net/data/attachment/forum/202504/02/151553zbrer9b5dhdifzid.gifhttp://bbs.mhjy.net/data/attachment/forum/202509/03/221213shq9z5hripcy9kny.jpg.thumb.jpg

美华管理传播网    中国经济管理大学全国MBA《职业经理》双证班丨30年热招课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司章程的十大“避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