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 发表于 2025-7-14 10:05:41

新公司法实操详解:股东失权+除名,两套方案踢走“问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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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管理传播网新公司法实操详解:股东失权+除名,两套方案踢走“问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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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不是被市场打败,而是被“自己人”拖垮。



一场创业,最后只剩下“对手”


他是合伙创业时最早拍板认缴的“兄弟”,说好三年出资100万。三年过去了,项目起势了,估值做到了原来的十倍。他却仍然没出一分钱,却频繁参加会议,对项目“指手画脚”,年底还主动发来一条信息:“我也是股东,记得分红。”那天我没说什么,只是悄悄让法务查了查章程,也在脑子里算了一遍我们的控制权比例。那一刻我意识到,不改变什么,这家公司迟早不是我的了...
认缴制变成“空壳”温床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之后,很多创业者出于信任或结构安排,让股东认缴多年后履行出资义务,但真到了节点,却发现:
[*]股东以各种理由推脱出资

[*]但依然保留分红权、表决权

[*]一旦公司盈利、融资、股东对立,就成了治理大隐患
如何合法处理这类问题?两个关键词:“除名”与“失权”。
除名制度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当股东完全未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公司经过催缴仍未缴纳的,可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即使该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注意,适用“除名制度”需要满足三个前提: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必须是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需要先行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再召开股东会决议除名

这个制度虽“干净利落”,但适用范围狭窄——一旦股东已缴纳部分出资,即使只是一小笔,也无法适用该条款除名。
实践中更常见的是部分出资未到位或拖延多年,这种情况,就要用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
失权制度
2024年新《公司法》第52条的“股东失权”制度,是更实用、更精准的治理工具,适用于绝大多数公司纠纷情形。
只要股东未按章程出资(无论全额或部分),且在催缴后仍未缴纳,公司即可启动失权流程,将其未缴部分对应的股权“清零”。失权制度的法律机制体现为“四步走”:第一步:启动出资核查机制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负有定期核查股东出资到位情况的职责。
[*]出资期限到期后,董事会应:
[*]查阅现金出资股东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
[*]核查实物出资是否完成资产过户,是否与评估报告一致;
[*]对发现价值不足、产权不清或虚假出资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董事未履行该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将面临赔偿责任,与股东欠缴金额无关,而是以公司损失为标准。
第二步:发出正式催缴通知,给予宽限期董事会发现出资瑕疵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向相关股东发出正式的书面催缴通知,内容包括:
[*]缴纳金额
[*]缴纳方式
[*]缴纳期限
[*]是否设置宽限期(如设置,不少于60日)
⚠️宽限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即使对方拒绝签收或不理会,视为合法送达。
第三步:董事会决议发出《股东失权通知》如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公司可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发出《股东失权通知》。关键点有二:
[*]启动主体是董事会,不是股东会
[*]通知一发即生效,无需股东签收或确认

这正是失权制度的制度设计核心:防止恶意拖延、对抗治理。
第四步:处置失权股权,避免“烂账”遗留
[*]股东失权后,公司有两个选择:
[*]减资注销对应股权
[*]转让该部分股权给现有股东或外部股东(需遵守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醒:若在6个月内未注销或转让,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补足该部分出资;所以董事会应明确执行期限,避免影响公司资本稳定性。

实务操作中必须规避的五个关键误区


1、不清楚启动权限:除名需股东会决议,失权只需董事会决议,千万别搞错程序,否则全部无效。2、忽视催缴流程:无论除名还是失权,催缴通知都是必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跳步。3、对“宽限期”不设或时间不足:宽限期不少于60天,必须在通知中明确写明起止时间。4、通知送达无凭证:尽量采用双轨送达(快递+电子邮件),保留完整留痕,确保合法送达。5、股权未及时处理造成补缴义务:失权后的股权若6个月未处理,公司其他股东要“兜底”补缴,极易引发新一轮内部矛盾。
新法新招,合法“清退股东”
“踢走问题股东”,是通过法律流程解决治理风险。这就是失权制度的意义:它让公司不再依赖情绪决策,而是以制度方式自动清理“空壳股东”。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公司章程提前设计,程序依法启动,证据完整留存。
控制权争夺,是一场程序与证据的对抗


新《公司法》留下了空间,也提供了武器。谁掌握制度,谁就掌握主动权。创业路上,最该准备的不是辩论的逻辑,而是一份写得清清楚楚的章程、一套经得起推敲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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