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 发表于 2011-3-7 15:42:51

哈民政发〔2011〕7号文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7号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经市、区、县(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2010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2010年度检查。二、年检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三、年检方式年检采取分级登记分级年检的方式进行。即:在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四、年检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照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一)已填具的201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一式2份;(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六、年检程序(一)2011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二)2011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七、年检要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度检查表》,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3个月期限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出具审查意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年检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


学校喜报 响应:哈民政发【2011】7号文件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华管理人才学校顺利通过《民政局非企业单位年度审验》                            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华管理人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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