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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制造业内部持证上岗规定(班长、工艺、检验员、设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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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2: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网友有制造业的相关文案请发上来,笔墨伺候。

晋市煤局安字〔2008〕768号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推行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升现场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推行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组)长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负责把各项安全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员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班(组)成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作业前和作业中,负责随时对工作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认真进行登记,确认安全后再组织生产。
    3、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4、必须坚持现场带班作业,督促本班(组)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必须组织本班(组)职工搞好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不带故障运转。
    6、认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7、认真执行班(组)长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交接安全情况;下班后,确保全班(组)职工全部升井后,方可升井。
    二、具体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班(组)长,班(组)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2、班(组)长必须经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颁发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3、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班(组)长的管理工作,建立班(组)长档案,定期组织学习教育,增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长挂牌公示制度。3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企业必须在井口公示当班各班(组)长姓名,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在井下各采(掘)面主要作业地点公示当班班(组)长姓名。
    5、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班(组)长交接班档案管理工作。上一班班(组)长要在井下向接班班(组)长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6、全市地方煤矿班(组)长必须按照市局制定的班(组)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在10月底前取得市局统一制发的《班组长安全资格证》。
    7、各煤矿企业班(组)长是否持证上岗,将作为2009年节后复产必备条件。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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